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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部分

令,他們地下屬吏員大都為自行闢除。被闢除的椽屬,與其長官結成連帶責任關係。由於他們是長官親選,所以多執掌實際事權,而中央任命的輔佐官員,儘管級別較高,卻往往沒有實權。

任子是對高階官員子弟的一種特殊照顧方式。漢代規定;二千石級官員任職滿三年以上,可以任子弟一人為郎。

貲選是對官吏的資產限制。漢代統治者信奉“有恆產者有恆心”,規定必須具備一定的家產才能夠被選拔為官。漢初為十算(算為漢代的徵稅單位,一算為資產一萬錢),景帝時降為四算。後來到武帝時,又開始賣官,稱為納貲,從而打破了漢初商賈不得為官的限制。此後,賣官鬻爵成為歷代王朝選官制度地一個補充手段。

不過,到漢代後期,察舉和闢除都側重於名聲,越到後來沽名釣譽現象越嚴重。漢末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就是這一弊端的寫照。

在三國時期,有識之士深深體會到察舉已不適應社會需要,所以尋找各種途徑進行改革。先是曹操的徵賢令,他廣徵賢才,不求名聲,甚至說哪怕當過賊,做過惡。不敬父母的不孝之人,只要有才能,一樣可以來我這裡當官。而陳群推出的“九品中正官人法”,雖然在政治上有利於克服漢末以來地分裂割據局勢,但是,卻造成了官吏任免中地權責分割。中正管品評而沒有用人權,對用人不當不承擔責任;政府有用人權,卻受到中正品評的牽制。“中正之法行,則評論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評論所不許。則司攉用者不敢違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則司評論者本不任其咎。體統脈絡各不相關,故循私之弊無由懲革。”此制度囿於門第的限制,在選拔官吏的實際效果上無足稱道。

關於舉賢用能。我自蜀中初學政事之時,便將之作為重中之重,請太傅許靖親自負責,進行管理,提出無論是平民還是士大夫,無論讀過書還是沒讀過書,甚至無論是漢是夷,是蠻是胡,只要有才能,就可以獲得官職的口號。從平民中簡拔了大量英才;其後,每行至一處,必先查其風俗,訪其賢才,擢拔使用。但是我對此並不滿足。因為所有察舉。都是相馬,所以易於被操縱,也容易使各地官員成幫結派,而我要的是賽馬,使天下英才自現於囊中,是脫穎還是露端,一眼便能看出來。

我把我的想法對孔明說了,孔明亦深以為意。但是。當如何來制定賽馬的規則,需知天下之才頗眾,斷無一法可以約束的。我自然贊同他的觀點,當下我們認真討論,如何來定此規則。首先。察舉制是由他人推薦,考試為輔;而我們要定地制度卻要讓英才自現,讓天下才人“懷牒自舉”,以考試定取捨。其次,我們擴大了參加考試的人選:一是由中央到地方各級學校的在讀生員,二是身家清白符合報名條件經州縣審查合格的普通百姓。除了罪犯,僧道及倡伶等幾種職業外,都可以參加。這樣,參加考試地人員範圍就比原來擴大了,有利於普通人的入仕。而考試的內容,為了與察舉相貫通,我們確定了茂才這一科目,除此之外還有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史科、武舉、恪物……諸科。茂才科最為嚴格,所以是為全才,故取士較少。真正起重要作用的將是進士和明經兩科。進士科為帖經、詩賦和時務策;明經科為帖經、經義和時務策。帖經是經學基礎知識測驗,詩賦是考察文采辭章,經義是經學理論,時務策是政論見解。明法、明字、明算諸科,屬於專科性質。專科性質的科舉,則考專門知識。如明法考律令,明字考《說文》和《字林》,明算考十部算經,武舉考弓馬軍事等等。

孔明與我細細討論之後,手搖羽扇笑道:“如此,則天下英才皆從於朝庭,諸侯之難略可平矣。不知此法以何名之?”

孔明高才,自然一眼看出,漢代以察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