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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部分

的,而且我還聽了你的歌,在網上的那個,很好聽,我真的,我真的好喜歡,那個,不要,不要丟下我……”

其實,**的心態並不是太好,因為他剛剛失業,本來就是處於比較寂寞的狀態,所以,才做出了這樣的事情來……有點兒瘋狂,確實。

但是,這個……

“聽了我的音樂?”聽了自己的音樂,並且還喜歡的人,那叫知音啊!

可現在引起羅耀翔注意的並不是知音這個事情,而是另外的一個事情,那就是……

“誰把老子的音樂給上傳到網上了呀?有沒有經過老子的授權啊?這是盜版行為啊!”

好吧,羅耀翔這個傢伙的想法,真心也是正常的,但不過……

“其實,我查過了,現在的網路分享,特別是音樂,並不算是盜版行為,不算犯罪,最新的相關網路法律裡也是這麼說的。”這是**的話。

畢竟,**是個矽谷人士,他對於網路方面的事情還是很熟悉的,最新的一部關於音像製品在網路上傳播的法律是1998年的一個法案,這個法案叫《數字千年版權法案》,那上面還特意的強調了一下,網路上分享音樂確實是一種侵權行為,這絕對沒錯,但是這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分享者也就是上傳者,是透過這個行為來牟利!

因為這個法案裡規定的是,這個數字錄音製品的製作者,有向傳播者使用者進行排他性的報酬索取權……反正就是好複雜了,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要錢,可是如果人家根本就沒有賺錢你怎麼辦?

當然不能怎麼辦了,那個法案裡沒有別的規定,而且這個權利還要在美國新成立的數字音訊交易組織裡進行認證……

之前其實還有一個納普斯特事件(napster),也就是那個叫肖恩。範寧的傢伙,他其實就是p2p下載的創始人,p2p其實就是bt嘛,就可以這樣的簡單理解。

這個納普斯特就是一個可以找mp3的軟體,是肖恩。範寧開發的,就這回羅耀翔的音樂也是被拿到了這個上面來的。

而這個東西是完全免費的,是大家隨便下的,那誰還不下嗎?

就別的不說,羅耀翔的這段《young…for…you》+《yellow》現在的下載量已經超過百萬了,似乎在往千萬努力呢。

於是,網上的音樂傳播一下子就火了,非常非常的火,而音樂公司當時就瘋了,去年的時候,也就是羅耀翔自衛殺人案的時候,全美的大音樂公司就把納普斯特給告了。

但是現在,結果沒有出來,而且有很多很多的爭議,那麼,美國的法律是判例法,這個案子的結果沒有出來,那麼其他的相關案件,也就沒辦法定性。所以,羅耀翔根本就沒有任何辦法,對方自然也就沒有犯罪。

而**,他是個理工男,他對網際網路的理解就是大家可以隨意分享,所以,他當然是要偏向於並沒有違法犯罪這個說法了。

反正好複雜就是了,但還有一個事兒呀!

“這好像不是我製作的呀!”對呀,羅耀翔沒記得自己做過什麼音訊傳上網路呀。

“那這誰做的?”張文華更不會了,於是他就問了。

“這個,我能知道啊。”對呀,**是駭客呀!

於是,這傢伙就開始工作了,上網去黑別人……

哎,是不是有點兒不對?

因為,似乎突然間一個奇妙的組合形成了!

一個演員加搖滾歌星,一個經紀人加文學愛好者,一個矽谷被裁的理工駭客男……

這個組合,這個……羅耀翔的腦中瞬間的靈光一閃!(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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