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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部分

稅法,但李璟卻覺得這個稅法並不算太好,至少,對於眼下已經擁有十個州的李璟來說,這個稅制就不夠合適。

不過稅制可謂是根本,不但關係到鎮**的藩鎮財稅收入,同時也關係到鎮**下每一個百姓家庭。

在經過了差不多兩年的時間準備之後,李璟準備將這個稅賦改革正式提上議程。

登州城中。十州的刺史以及轄下一共五十五縣的縣令。還有各州的司戶參軍等一同接令前來。

“本朝之初。實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每戶農民有一塊土地。憑這些土地,可以承擔朝廷的租稅和瑤微,並維持一家征討,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便是在這個基礎上實行的。”

李讓做為安東大都護府的司戶參軍事,也是李璟手下實際的錢穀管家,首先發言。對於李璟要改革稅制,本來他是不太支援的。畢竟稅制牽涉太大。牽一髮而動全身。眼下鎮**並算不上多穩固,要是改革不好,就容易引發動亂,這是他不希望看到的。特別是,他覺得德宗時楊炎提出的兩稅法比起早先的租、庸、調製要好的多。

在唐建中之後,土地兼併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農民逃亡,官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

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到天寶年間。戶稅錢達二百餘萬貫,地稅粟谷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和租、調大約相等。

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藩鎮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准,於是雜稅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德宗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徵稅。

“兩稅法其主要的特點就是取消租庸調以及各項雜稅,保留戶稅和地稅。同時量出制入,朝廷先以某一年的各項稅收錢穀數,作為之後徵稅的總額,再按這個數量分攤給各州,各州又分攤於各地。

戶稅則是按戶等高低徵錢(按九等分攤),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徵錢只是很少一部分。

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

另外無論戶稅與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且對不定居的商賈徵稅三十分之一。”

李璟對於李讓的總結很是滿意,他也一直在研究楊炎的兩稅法,說起來,這兩稅法對於均田制早崩潰的唐朝來說,效果不錯。兩稅法不分主戶、客戶,一律編入現居住州縣戶籍,就地納稅。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為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置產。同時取消租庸調及雜稅。並且規定夏秋交稅。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按戶等納錢,按田畝納粟米。

兩稅法的積極影響不容忽視,兩稅法的“舍人稅地”使官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並且規定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兩稅法以土地資產納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沒有土地的貧苦農民的負擔,改變了貧富負擔不均的現象。

“李司戶說的那些不錯,可是兩稅法的弊端也有不少。”李璟敲了敲桌子,緩緩道,“由於長期不調整戶等,無法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而且兩稅中的戶稅部份的稅額是以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