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以後的定額;廣東在六年八月以前兩年之中,積儲幾至三百萬石;此外據不完全統計,甘肅、福建、湖北、四川、廣西、江蘇等省,在這一期間也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30'
除平糶外,這一時期用於賑濟的糧食數量也很難統計。據時人說,從前只有重大災害,才由政府加以賑恤,小災則由民間互相調濟,自己解決,從未有過“每歲賑恤之事”,'31'可見這一部分用糧也有顯著的增加。特別是乾隆七—八年,發生了嚴重的災荒。乾隆七年,災害主要發生在兩江即江蘇、安徽的北部諸府,政府動用本色倉米二百四十萬石(另動用白銀七百六十萬兩);'32'乾隆八年,災荒發生在更多省份,據不完全統計,直隸共賑米一百五十餘萬石,'33'江西賑五十五萬石。'34'這一情況造成了乾隆七、八兩年全國倉儲額的顯著下降(統計數中乾隆八年數與七年數同,顯悉照抄)。無疑,在這兩年之中,倉糧有著遠遠超出年終統計升降幅度的大規模支出,它對於政府的增儲計劃,顯然有不利影響。
乾隆初年,對於倉谷平糶,諭令“多減價值”;初定熟年每石照市價減銀五分,歉歲減銀一錢,令酌量再減。'35'平糶時一般定例北方糶三存七,南方糶五留五,原為出陳易新,以防黴變,亦使青黃不接之時,得以接濟民間,著荒歉之時,減價多糶,勿拘糶三成例。'36'各省出借倉谷,秋後歸還,向有每石加息一斗之例,著歉收之年,勿令加息。'37'對地方官不敢越額平糶,諭:“平糶倉谷已符額數之言,甚屬不經,是豈保赤之心哉!且國家設常平社倉,所為何事?”'38'致使乾隆三年,已有今“輸納不益於前,而賑糶幾倍於舊”的說法。'39'至於賑濟饑饉災傷,乾隆一朝更是“百計區劃”,“一賑再賑,以安全之”,'40'常常不吝費用,破格蠲賑。如定賑災日給每口米數,在“正賑”外增設“加賑”諸項,於舊例只賑秋災外,增賑夏災,諭:“如果應行賑濟,即於常例之外,多用帑金,朕亦無所吝惜”。'41'州縣散賑,舊例稽其田畝,給與農夫,改為闔屬貧民,均行賑濟。'42'並將前朝經常使用的銀賑方式,多改為賑濟實物米穀,諭:“此係朕本意”,督撫總以銀米兼施為便,“此朕所不解”。'43'清代康熙年間,截漕二百四十萬石,雍正年間約二百九十萬石,而乾隆頭二十二年,即已截漕一千三百餘萬石。'44'諭:“寧可國家多費帑金,不可使閭閻一夫失所”。'45'
由於這一系列原因,乾隆八年清廷曾一度命令停止增貯。但不久之後,採買、捐監以次恢復'46'。復諭:“務期多得米糧”,“不必拘拘較量錙珠”,並更定了各省常平儲額(調整為四千八百餘萬石)'47'。以至乾隆十年年終,全國倉儲數量達到三五零零萬石,較八年終增加了六百萬石(實際增加當遠不止此)。這都表明,乾隆初年倉儲的增加,並非是經過很長的時間,而是在每年同時大量賑糶的情況下,在較短時間內達到一個很高數額的,其數量遠超出年終造報數字。例如,在幾個受災嚴重的省份,不久之後,倉糧即有迅速的補充,如乾隆十年直隸已較定額多出四十萬石,江西也買補足額,江蘇到乾隆十三年亦與定額相差無多。'48'這樣,在乾隆十年以後的幾年時間裡,全國倉儲年終數額便一直保持在三千一百至三千五百萬石之間。如果把乾隆六年以前算做第一個,那麼這就是第二個增補高潮。
乾隆初年的糧政努力,是實現“迴向三代”理想目標的一個具體措施,也可以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古代實行“井田制度”,按《周禮》的解釋,於每家有田一份之外,還有所謂“保息”等救濟制度,'49'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而“遺人”一職,專掌施惠、恤養、賑濟之事,更直接與糧政與賦役的均平有關。'50'清代不復可能恢復井田,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