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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戶關係”,《東洋史研究》第27卷第4號,1969,頁69~111。

'60' 參見高王凌:《租佃關係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

'61' 黃六鴻:“養民四政”,《皇朝經世文編》卷28。

'62' 《18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頁201…202、80…84、296。上述那些,也許可以稱之為以稅收作為劃分階級的(唯一)標準,但這也是蘇聯(1928年)曾經實行過的方法,見金雁:《蘇俄現代化與改革研究》,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頁103。

'63' 如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奏:以捐監論之,如一家收谷千石,昔年穀賤不過賣銀五六百兩,今可齎銀千兩,捐監兩三名,去谷四五百石,餘谷仍可賣銀五六百兩,是貧民食貴徒為富戶捐監取贏,富戶日利其貴,欲遏之賤不可得也(乾隆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宮中硃批奏摺》,財政類第三分冊“倉儲項”,檔案號1147…013)。

'64' 馬戞爾尼使團成員約翰·巴羅(Barrow)在《我看乾隆盛世》中寫道:財富在中國不像在其他國家那樣受到法律的重視,因而也沒有得到同樣的保護。在歐洲的政府中,財富幾乎在任何場合都可以施展其影響力,使人們百般依賴。在中國,富人不敢承認自己富有,因而財富帶來的一切歡愉和快感都喪失殆盡,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頁279。

'65' 《聖祖實錄》卷213;按:此即乾隆十三年高宗閱《山東通志》所載聖祖“減輕田租”、“贍養佃戶”之諭。

'66' 《18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頁54…60;關於國家、地主、農民三者關係的研究,參見白凱:《長江中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鬥爭》(中譯本 '67' 如高宗諭,災荒之時,富戶“擁倉庾以自利,固屬為富不仁”(乾隆八年五月己酉,《高宗實錄》,卷193

'68' 乾隆二年閏九月二十九日高宗諭,《乾隆朝上諭檔》第一冊,頁226。

'69' 有研究表明,在財產糾紛中,富戶或債主的權益從未得到充分的保證;如在債務清償上,往往只歸還部分利息或本金即可,參見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知識分子文叢》之一,遼寧人民出版社,1989。

'70' 參見高王凌:“清代有關農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清史研究》2000:4。

'71' 參見高王凌:“一個理想的追求——十八世紀中國政府的經濟政策”,《十八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政策》,第八章二節。

'72' 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業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北京,2000,第一章一節。按:此書的缺憾,如伯重本人所說,“是沒有從宏觀的角度對明清江南工業的發展進行分析”(頁33)。又,伯重於1988年以前,尚未考慮過這一問題,仍“沉溺於西方中心主義史觀中而不自覺”(頁36),但這樣是否就打破了“西方中心主義”,和究竟怎樣看待“西方中心主義”,有些問題還需考慮。

'73' 《十八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政策》,頁203…205。

'74' 如“藪牧”是指畜牧業;所謂“山澤之利”,是指金玉銅鐵等礦冶、齒牙革角竹木等手工業原料的發掘,以及鹽業等;即令是“園圃”,也不歸小農所有和經營。李零的談話,1989。

'75' 《十八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政策》,頁189…190。

'76' 參見《十八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政策》,頁224…227。

'77'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