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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部分

中書科、總督倉場、坐糧�、大通橋監督、通州二倉。山東道稽察刑部、太醫院、總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盜案牘緝捕之事。陝西道稽察工部、寶源局,覆勘在京工程。湖廣道稽察通政使司、國子監。江西道稽察光祿寺。福建道稽察太常寺。四川道稽察鑾儀衛。廣東道稽察大理寺。廣西道稽察太僕寺。雲南道稽察理籓院、欽天監。貴州道稽察鴻臚寺。其祭祀、監禮、侍班糾儀,科道同之。經歷掌董察吏胥。都事掌繕寫章奏。其分攝者:巡視五城御史,滿、漢各一人,科道中簡用。一年更替。掌綏靖地方,釐剔奸弊。兵馬司指揮、正六品。副指揮、正七品。吏目,未入流。自正指揮以下俱漢員。五城各一人,掌巡緝盜賊,平治道路,稽檢囚徒,火禁區為十坊領之。

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諭曰:“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許直言無隱。”崇德元年,置承政、參政各官。明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參政滿、蒙、漢理事官各二人。後省。順治元年,改左都御史掌院事,滿、漢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協理院事,各二人。漢左僉都御史一人。先用漢軍,後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撫,並以右系銜。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為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銜。司務,後改經歷。滿、漢各一人。都事,滿洲二人,乾隆十七年改滿、漢各一人。漢軍一人。康熙三十九年省。設十五道。河南道參治院事,置監察御史,滿洲六人,河南、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掌印各一人。五年增十有七人。康熙二十八年增一人,後復省四人。乾隆十四年定江南、山東道各三人,京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湖廣、福建道各二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道各一人。漢軍八人;協理河南道一人,餘隸江南等五道。康熙三十九年省入漢缺。漢員,江南道五人,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浙江道六人,內掌印一人。九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江西道六人,十六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三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福建道五人,十年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湖廣道六人,八年、九年、十五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復省一人。河南道六人,內掌印一人。十年、十八年俱省一人。康熙七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復省一人。山東道五人,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乾隆十四年增一人。山西道五人,內掌印一人。十年省一人,十八年省二人。乾隆六年增一人,十四年省一人。陝西道四人,內掌印一人。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四川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廣東道五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二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廣西道、雲南道各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各省二人。乾隆十四年各省二人。貴州道四人。十八年省二人。康熙七年省一人。雍正四年增一人。乾隆十四年省一人。京畿道無專員。乾隆十四年定滿、漢各一人。啟心郎,滿洲、漢軍各一人,十五年俱省。蒙古章京二人。康熙元年省。筆帖式,滿洲五十有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十有六人。漢軍七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二人。雍正十二年置蒙古二人。光緒三十三年,滿、蒙、漢軍共酌留三十人。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司指揮各一人,副指揮各二人,康熙十一年省五城各一人。乾隆三十一年改東、西、南、北四城副指揮分駐朝陽、永定、阜成、德勝諸門外,鈐轄關廂,中城如故。吏目各一人。是歲定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監察御史許風聞言事。給事中同。二年,省京畿道。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滿、漢各一人。九年,復設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