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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有限公司(合資公司)

簡單案情:樂維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訴宗慶後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求宗慶後賠償110萬元。

庭審一開始;是一幕“代理人爭奪戰”,即爭奪由誰來當合資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爭奪第三人代理權,可以算做庭審的熱身戰。

濰坊的庭審開始;娃哈哈濰坊合資公司的王建總經理到庭參加訴訟,坐在了第三人的位置上。但是開庭時;法官卻看到另外一份授權委託書;和另一位坐在旁聽席上的女律師。這位女律師聲稱;她接受了濰坊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的直接授權;代理合資公司參加訴訟。原告律師向法官解釋說;在合資公司的《合資合同》中約定;公司參加訴訟;必須由董事會決議授權;而王建總經理的出庭沒有得到董事會的授權。法官將王建的授權委託書交由原告代理人稽核;上面加蓋有娃哈哈濰坊合資公司的公章。原告代理人對公章並無異議;但要求法官查明公章是誰蓋上去的。王建反駁說;如果娃哈哈的總經理秘書帶著公章去銀行貸款;即使總經理沒有同意這樣做,難道銀行能拒絕給持有公章的人貸款嗎? 因此,原告詢問“是誰”蓋的這個公章,沒有任何意義。同時;王建稱並未接到任何董事會的通知或者決議授權任何人參加訴訟;而自己身為總經理必須參加訴訟;保護公司的權益。

我們抗辯理由很明確,這位女律師持有的“董事會授權”簽了三個外國人的名字;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國人的簽字委託行為必須經過公證與認證程式;但這份無論稱之為董事會決議還是授權委託書的檔案;都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要求。換通俗的話講;就是這位女律師難以證明她所持有的;是一份真實有效的董事會決議。

合議庭在各方質詢之後;決定暫時休庭;合議研究究竟由哪位代理人代表娃哈哈濰坊參加訴訟。經過了歷時二十分鐘的合議;審判長宣佈這位女律師所持有的委託檔案不合法;而王建總經理持有加蓋公司公章的委託手續;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予參加庭審。

其實,達娃互訴以競業禁止為焦點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共有28件。其中15件由達能方訴宗慶後;13件由娃哈哈訴達能董事。在濰坊庭審以前的幾次開庭中;例如在新鄉、長沙,這位女律師都曾經出現過;並且爭奪代理人的位置,還申辯說娃哈哈合資公司均由宗慶後控制,因此達能方無法拿到公章,雖有董事會決議,也無權委託代理人。但是雖然女律師堅持自己是合資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但女律師手持的“董事會決議”卻仍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外,這位女律師對於董事會決議程式的合法性,也沒有相關的公證檔案或者其他檔案,證明所謂的董事會決議的程式合法,決議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這位女律師在法庭上雖然出現多次,並且每次都以相同結果收場。直至濰坊庭審,這位女律師仍未完善其委託手續,箇中緣由就讓人深思了。

庭審開始,原告宣讀訴狀,被告答辯。原告提出了110萬元的索賠請求,其中100萬訴訟請求是起訴書的第一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000;000萬元(暫計至2007年6月31日)”,我有一點幸災樂禍地指出,樂維公司作為合資公司的股東,認為宗慶後有損害合資公司利益的行為,代表合資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但被告賠償的是合資公司的損失,應該賠給合資公司(訴訟中的“第三人”),而不能賠給原告,所以原告這個訴訟請求根本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另一項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判令宗慶後“獲得的收入10萬元歸第三人所有”,但是卻沒有對宗慶後這10萬元收入進行舉證。宗慶後代理律師答辯稱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原告的律師反駁說這10萬元的請求“是象徵性的”。什麼叫象徵性的?原告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