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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是,非合資公司是營利的,宗慶後家族作為股東會不分紅嗎?宗慶後的收入肯定比10萬元多的多,所以這裡的訴訟請求只是“象徵性的”,因為沒有辦法計算宗慶後有多少收入——說了半天,還是沒有根據。

其實,關於樂維公司提出宗慶後向樂維賠償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一事,明顯屬於訴狀撰寫者的筆誤,並不是樂維公司真的要求這筆空穴來風的金額。這個筆誤從2007年達能起訴時就在起訴狀上明擺著,但是直到2008年庭審的最後一刻,達能的律師仍舊沒有發現並且改正錯誤。

2008年10月14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達能董事會知悉宗慶後同時兼任非合資公司與合資公司的行為,並且對非合資公司與合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應知悉與認可,達能訴訟請求均予駁回。

國際仲裁庭姿態公正(1)

國際仲裁庭前過招

達娃之爭最初,宗慶後對不得不跋山涉水打官司耿耿於懷。將國外戰場轉移到國內,是他的一大作戰目標。

宗慶後本人被告到斯德哥爾摩,是由於宗慶後的《服務協議》中約定,相關爭議由國際仲裁管轄。在斯德哥爾摩仲裁後不久,宗慶後與他的律師團就開始著手透過訴訟確認此條款無效。

這一條款為什麼可能無效呢?

宗慶後與達能之間簽定《服務協議》,宗慶後是中國人,工作地也在中國,雙方是如假包換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行政關係,中國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必須先經勞動局下屬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處理;就該仲裁處理結果進行的訴訟,應該到勞動局所屬的人民法院。那麼,納入中國政府行政管理的勞動爭議,也能超越中國行政權,進行國際仲裁嗎?

如果可以這樣約定的話,那麼在外資企業工作的中國勞動人民,恐怕都要被迫到境外追訴僱主了。反過來講,如果中國法律不允許中國勞動人民跑到境外去訴外資僱主,也不能讓宗慶後跟他的外資僱主在斯德哥爾摩糾纏啊。

打定主意以後,宗慶後在杭州提起了請求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的訴訟,並且在北京請中國勞動法學的泰斗級人物常凱教授出具了專家意見書。

達能對此有一些無能為力,只能將主要的突破口放在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之間的糾紛上來。到了向仲裁庭提交證據的時候,達能的斯德哥爾摩律師團提出來的證據讓人刮目相看:宗慶後新設營銷公司銷售非合資公司產品的“罪證”。

宗慶後於2007年6月離職,而此前幾個月,宗慶後不再經由合資公司銷售產品,卻自立門戶,而且是以一貫的“宗氏風格”大張旗鼓地在全面分家。

達娃合資十年中,宗慶後唯有在這半年中,違反、而且是公然違反了“代加工”合同。達能要求宗慶後必須履行協議,將非合資公司產品交由合資公司銷售,宗慶後反問:你不是說這利用了合資公司的渠道資源嗎?

我認為宗慶後倒沒有違法。因為:達能反對非合資公司產品使用合資公司的渠道銷售,認為這是“利用合資公司的資源”,這已構成達能終止“代加工”協議的意思表示。“代加工”協議明確約定非合資公司產品應交由合資公司銷售,達能既然提出反對,宗慶後也接受的話,本身構成了對原協議的修訂。

當然,宗慶後也是在繼續使用原有合資公司渠道,只不過帳戶分開,不再從合資公司走帳而已——所以歸根到底還是利潤分配是否合理的問題。

而宗慶後潔身自好。雖然渠道分開,但是在利潤分配上宗慶後卻絕不損害合資公司利益,合資公司仍舊取得銷售利潤。用宗慶後的話說:2007年上半年,“儘管貴方兩位董事欲置本人於死地,但本人還是在負責任地管理合資公司,今年1至5月份銷售額實際增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