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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部分

大宋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契約管理也十分完善,有些交易諸如土地、房屋買賣還有官方制定的標準契約,象這種普通的借貸交易也必須有牙人見證的簽押,契約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各一份,居間牙人拿一份,若起糾紛官府則認契約,白紙黑字,落筆為準。

宋朝契約精神遠超後世,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宋朝的君主往往會下詔赦免一些公私債務,以示恤民,但對債務人遇到這種恩赦卻很不公平,所以很多債務人在契約上特別追加了‘恩赦擔保’條款,以避免債權受君王大赦的影響。

一旦雙方起糾紛打官司,就算借債人拿出君王恩赦來作為理由,要求豁免債務,官府也沒辦法,畢竟‘恩赦擔保’條款就寫在那裡,官府也只能認契約,在《宋刑統》中也有明確規定,‘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也就說‘恩赦擔保’可以對抗恩赦。

象今天這個案子就比較特殊,雙方借貸的白紙黑字是要還錢的,但借錢人死了,這筆借款要不要由妻兒繼續償還,這個問題在北宋以前沒有明確規定,官方是傾向於不用還錢,只是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可依照。

直到南宋光宗時才為此明確立法,‘違欠茶鹽錢物,止合估欠人並牙保人物產折還,即無監繫親戚填還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但現在宋刑律中並沒有明確條文,只是靠官府的經驗的斷案,所以債權一方才請了精通法律的訟師來幫忙打官司。

中間人叫楊栓兒,是一名牙人,他促成雙方交易,卻不是債務擔保人,他慌慌張張上前躬身行一禮,“小人楊栓兒參見縣君!”

“你手上可有一份契約?”

“有!小人帶來了。”

楊栓兒連忙呈上,衙役將契約交給李延慶,李延慶連同被告的契約一起交給了莫俊,讓他來核對,除了莫俊外,旁邊還坐在法曹押錄,他的職責是速記,將縣令的詢問和回答迅速記錄下來。

李延慶又問道:“除了契約以外,雙方還有什麼口頭約定?諸如擔保之類。”

“回稟縣君,當時宋小乙就再三保證一定會還錢,倒沒有拿什麼物品擔保,不過他也說借錢主要為了買商鋪,他手上錢不夠,所以借一千貫錢,分三年還清,月息一厘,怎奈人卻死掉了,事情麻煩了。”

李延慶又問道:“沒有擔保,賀老六怎麼肯借錢?”

“啟稟縣君,因為宋小乙不是第一次借錢,他以前也借過好幾次,都按時還了錢,信用很好,所以這次賀老六就沒有要他的擔保。”

李延慶點點頭,“你先退下去,等會兒需要我再叫你。”

楊栓兒退下去了,李延慶又一拍驚堂木,“帶被告!”

很快,一個渾身素白的年輕婦人被帶了上來,她年紀也就二十餘歲,長得眉清目秀,上前便跪了下來,悲悲慼慼道:“小女子江氏叩見縣君大人!”

難怪前任縣令判她不用還錢,這個女子看起來就是天生弱勢,我見猶憐那種,李延慶便道:“起來回話,不用下跪!”

“是!”年輕婦人站起身,低頭不語。

“我先問你,你丈夫生前借了一千貫錢,你可知道這件事?”

“小女子先是不知,後來清理先夫遺物時才知道借錢一千貫。”

“你丈夫買商鋪一共花了多少錢?”

“回稟縣君大人,小女子先是不知,後來整理遺物才知道花了四千貫錢。”

“你丈夫去世後留給你多少錢?”

“大概五百貫錢,可以買墓地安葬先夫已經花了兩百貫,實際上小女子只有三百貫錢了,還要撫養幼兒,若沒有這店鋪租金,小女子就沒法活了。”

“你的店鋪做什麼營生?每月租金多少?”

“店鋪是開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