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樣,現在國際上又開始悄悄的流行起另外一種法案,確切的說是聯合國單方面起草的一部關於海底沉船歸屬權的草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草案》。
該草案規定,對任何打撈出的物品,打撈者都不享有所有權。《草案》倡議在歷史沉船領域,廢除《發現法》和《救助法》,所有歷史沉船,統一管理和保護,即就地保護(也稱為原生境保護)。此外,為了確保能夠有效地遏制任何商業打撈行為,就算是打撈的沉船位於國際水域,所有簽約國也一概不能允許這種打撈出沉船文物的船隻進入港口。
雖然該《草案》是公認為目前保護歷史沉船的最佳法案,但絕大多數國家都明白,《草案》一旦實施,打撈者就失去了搜尋和打撈歷史沉船的動力,很多歷史沉船恐怕將永不被世人所知,就算尋找到了,也要永沉海底,逐漸腐爛,隨著歲月的流逝,最後不留一絲痕跡。所以,有人認為該《草案》是一個“十分極端的做法”。
正是因為如此,這個草案並沒有被絕大多數國家簽署過,包括一開始對這個草案最積極的美國也同樣沒有簽署該草案,因此這份草案目前僅僅是存在於紙面上。
不過,這個草案也並不是沒有作用,最起碼大名鼎鼎的泰坦尼克號的歸屬權問題,最終的解決方案就是根據該草案來解決的。
1912年,世界級豪華遊輪“泰坦尼克號”在大西洋國際水域沉船。1985年,美國伍茲霍爾海洋研究所的海洋探險家羅伯特。巴拉德首次鎖定了這艘巨輪的沉船位置。後來,很多打撈公司都相繼打撈該沉船上的文物,大肆搶奪。“泰坦尼克號”的歸屬權問題也一直懸而未決。經過15年艱難談判,美國、加拿大、法國和英國近期達成協議,禁止打撈該沉沒巨輪。
2010年4月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佈,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草案》,泰坦尼克號殘骸從其沉沒百年之日起,受到國際法保護。鑑於沉船地點處於國際海域,任何國家不得聲稱擁有此處遺址。2001年制定的國際公約也明確規定,公約適用於沉沒百年以上的船隻。教科文組織宣告:“從現在開始,破壞、掠奪、出售、散播泰坦尼克遺址中物品的行為,均為非法。”
這或許就是該草案從誕生那天起到現在十五年間做出的最好的一次判決。
不過目前國際上通用的針對海底沉船以及寶藏歸屬權的判決法律依據,還是《發現法》。
關於《發現法》,很多人以前認為它主要適用於鯨魚、魚等之類的財產——即那些從來沒有物主的財產。而如今的趨勢是《發現法》逐步應用於具有歷史價值的沉船,因為年代久遠,該船也意味著被原物主遺棄了。因此,“關於財寶打撈的案例……牽涉到幾百年前的沉船,因為年代久遠且長期遺棄,這可以說明原物主放棄了對該物的所有權……這可以援引《發現法》來裁決。”加之一般來說,《發現法》可以簡單闡釋為“誰找到,就歸誰”。所以現在很多國際水域打撈出來的船隻幾乎都依此慣例,誰找到沉船地點並打撈出來,就歸誰。
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奧德賽公司和西班牙政府關於西班牙護衛艦“梅賽德斯”號歸屬權的問題,最終美國法院之所以裁定梅賽德斯號以及上面的所有物品都應該歸屬於西班牙政府,其判決依據就是《發現法》。因為西班牙政府宣稱幾百年來一直沒有放棄對梅賽德斯號的所有權。
而且在2001年的時候,克林頓總統曾簽署了一項關於國際水域的沉船文物問題的宣告:“美國政府承認: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的國有船隻,無論何時、何地沉海,無論過了多長時間,歸屬權仍屬於其原來的國家。”因此奧德賽公司在聯邦法院上訴多次均失敗,最終未能獲得這些文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