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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部分

戶見官穀所減有限,亦必稍低其價以冀流通。請照市價止減十一,以次遞減,期年而止,則鋪戶無所操其權,而官穀不至虞其匱。”均報可。七年,諭:“從前張渠奏請減價糶穀,成熟之年,每石照巿價減五分,米貴之年減一錢。但思歉歲止減一錢,窮民得米仍艱。嗣後著督撫臨時酌量應減若干,奏明請旨。如有奸民賤糴貴糶,嚴拏究治。”

十三年,高宗諭大學士、戶部曰:“邇來常平倉額日增,有礙民食,嗣後應以雍正年間舊額為準。”尋議雲南不近水次,陝、甘兼備軍務,向無定額,請以現額為準。雲南七十萬石,西安二百七十萬石,甘肅三百七十萬石,各有奇。又福建環山帶海,商運不通,廣東嶺海交錯,產穀無幾,貴州不通舟楫,積貯均宜充裕,以現額為準,福建二百五十餘萬石,廣東二百九十餘萬石,貴州五十萬石。其餘照雍正年間舊額:直隸二百一十萬石,奉天百二十萬石,山東二百九十萬石,山西百三十萬石,河南二百三十萬石,江蘇百五十萬石,安徽百八十萬石,江西百三十萬石,浙江二百八十萬石,湖北五十萬石,湖南七十萬石,四川百萬石,廣西二十萬石,各有奇,通計十九省貯穀三千三百七十餘萬石,較舊額四千四百餘萬石,應減貯千四百餘萬石。自是各省或額缺不補。二十三年,特諭採買還倉。三十一年,各省奏銷,報實存穀數,惟江西、河南、廣東與十三年定額相同。其視舊額增多者:湖南百四十三萬石,山西二百三十萬石,四川百八十五萬石,廣西百八十三萬石,雲南、貴州皆八十餘萬石。而浙江視舊額減少二百二十萬石,奉天減少百萬,甘肅減少百四十萬;其直隸、江蘇、安徽、福建、湖北、山東、陝西或減二十萬、或減五六十萬。蓋聚之難而耗之易如此。

嘉慶初,仁宗屢下買補之令。四年,諭曰:“國家設立常平倉,若不照額儲存,僅將穀價貯庫,猝遇需米之時,豈銀所能濟用?”命各省採買還倉。十七年,戶部浙江司所存常平倉穀數凡三千三百五十萬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去乾隆中定額猶不遠。至道光十一年,副都御史劉重麟、御史卞士雲先後疏言,各直省州縣於常平倉大率有價無穀,其價又不免侵用。帝命各督撫嚴核究治。然據十五年戶部奏,查各省常平倉穀實數,仍止二千四百餘萬石,又非嘉慶時可比,況咸豐間天下崩亂之日乎。同治三年諭:“近來軍務繁興,寇盜蜂起,所至地方輒以糧盡被陷,其故由各州縣恣意侵挪,遇變無所依賴。嗣後各省常平倉,責成督撫認真整頓。”迨光緒初,直隸、河南、陝西、山西迭遭旱災,饑民死者日近萬人。四年,給事中崔穆之,八年,御史鄔純嘏,復先後請籌辦倉穀,於是各督撫始稍加意焉。

其社義各倉,起於康熙十八年。戶部題準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公舉本鄉之人,出陳易新。春日借貸,秋收償還,每石取息一斗,歲底州縣將數目呈詳上司報部。六十年,奉差山西左都御史硃軾奏請山西建立社倉,諭曰:“從前李光地以社倉具奏,朕諭言易行難。行之數年,果無成效。張伯行亦奏稱社倉之益,朕令伊暫行永平地方,其有效與否,至今未奏。凡建設社倉,務須選擇地方敦實之人董率其事。此人並非官吏,借出之米,還補時遣何人催納?即豐收之年,尚難還補,何況歉歲?其初將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