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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部分

,二品三軸用犀,三品三軸、四品二軸用抹金,五品以下二軸用角。凡嫡母在,生母不得並封。又兩子當封,從其品大者。酬庸、獎忠。核贈、廕死難官員,有贈、有廕。當否。襲封則辨分合,別宗支等。其世流降除,勘土官世職,移文選司注擬。推恩外戚,加榮聖裔,優恤勝國,並按典奏聞。別設督催所,趣各司交議事,督以例限。當月處,主受事、付事,兼監堂印。遴司員分司之。各部同。

初,天聰五年,詔群僚議定官制,建六部,各以貝勒一人領之。順治元年罷。八年復以親王、郡王兼攝,九年罷。置承政四人,滿二人,蒙、漢各一人。唯工部滿一人,漢二人。參政八人,唯工部置蒙、漢各二人。共十有二人。啟心郎一人。工部置漢二人。順治九年定秩視侍郎。崇德三年,六部定承政一人,左參政二人,右參政三人,戶部四人。啟心郎三人,滿一人,漢二人。理事官四十有三人,吏、禮二部各四人,戶、兵二部各十人,刑部六人,工部九人。副理事官六十有五人,吏部六人,戶、兵二部各十有六人,禮部七人,刑部八人,工部十有二人。額哲庫二人。

順治元年,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理事官為郎中,副理事官為員外郎,額哲庫為主事。初置增減無恆。時滿洲尚書,滿、漢左、右侍郎,亦無員限。漢右侍郎兼翰林院學士銜。非翰林出身者不兼。尋罷。本部郎中,滿洲四人,十二年增四人。光緒十三年增文選一人。漢軍二人,雍正五年省。滿、蒙員外郎八人,十二年省蒙古缺。十八年復置蒙古八人,康熙元年省,五十七年復置一人。漢軍六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五年並省。滿洲堂主事、清文、清漢文各二人。司主事光緒十三年增文選一人。各四人,漢軍一人,漢司務二人。四年省一人。十五年定滿、漢各一人。各部同。文選司,漢郎中、員外郎各一人,雍正五年增員外郎一人。光緒十三年各增一人。主事二人。光緒十三年增一人。考功、稽勳、驗封三司,漢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雍正五年增考功主事一人。並置筆帖式,分隸堂司。各部同。五年,定滿、漢尚書各一人。七年增滿洲一人,十年省。十五年,省啟心郎,定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人。康熙五十七年,增置蒙古郎中、主事各一人。雍正元年,以大學士領部事。嘉慶四年,更命親王綜之,尋罷。改滿洲員外郎、主事各一人為宗室員缺。六年,復以大學士管部,自是為定製。光緒二十三年,澄汰書吏,增文選、考功二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滿、漢參用。三十二年,定尚書,左、右侍郎,左、右丞、參各一人。丞、參品秩,詳新官制外務部。

初制,滿、蒙、漢軍司官,六部統為員額,不置專曹,後始分司定秩如漢人。季世詔泯滿、漢畛域,各部復參用矣。吏部班次曩居六部上。各司郎官,非科甲出身者,不得注授。禮部、宗人府、起居注主事同。自外務部設,班位稍爽,改組內閣,設銓敘、制誥等局,吏部遂廢。

戶部尚書,左、右侍郎,俱滿、漢一人。其屬:堂主事,南檔房滿洲二人,北檔房滿洲、漢軍各二人。司務�司務,滿、漢各一人。繕本筆帖式二十人。江南、江西、浙江、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四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江西司置。滿洲十有七人,江南、浙江、河南、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貴州司各一人,福建、湖廣、山東、雲南司各二人。蒙古一人,山西司置。漢十有四人。司各一人。員外郎,宗室二人,廣東、廣西司置。滿洲三十有六人,山西司一人,浙江、江西、河南、四川、廣東、湖廣司各二人,江南、陝西、廣西、山東、雲南、貴州司各三人,福建司五人。漢十有四人。主事,宗室一人,浙江司置。蒙古一人,福建司置。滿、漢各十有四人。筆帖式,宗室一人,滿洲百人,蒙古四人,漢軍十有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