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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部分

南總督,駐曲靖;貴州總督,駐安順。三年,復併為一,徙貴陽。十二年,仍分置,尋復故。二十六年,徙雲南府。雍正十年,上嘉鄂爾泰才,以雲貴總督兼制廣西,給三省總督印。十二年,仍轄兩省,以經略苗疆,授張廣泗為貴州總督兼巡撫事,尹繼善為雲南總督,專轄雲南。十二年復故。光緒三十一年,兼雲南巡撫事。

總督漕運一人。掌治漕輓,以時稽核催趲,綜其政令。標下官同總督。順治元年,遣御史巡漕,尋置總督,駐淮安。四年,以滿洲侍郎一人襄治漕務。八年省。十三年復置,十八年又省。六年,兼鳳廬巡撫事。十六年,停兼職。康熙二十一年,定糧艘過淮,總漕隨運述職。咸豐十年,令節制江北鎮、道各官。光緒三十年,以淮、徐盜警,改置巡撫。明年省。

河道總督,江南一人,山東河南一人。直隸河道以總督兼理。掌治河渠,以時疏濬堤防,綜其政令。營制視漕督。順治元年,置總河,駐濟寧。康熙十六年,移駐清江浦。二十七年,還駐濟寧,令協理侍郎開音布等駐其地。三十一年,總河並駐之。三十九年,省協理。四十四年,兼理山東河道。雍正二年,置副總河,駐武陟,專理北河。七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駐清江浦,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駐濟寧,分管南北兩河。八年,增置直隸正、副總河,為河道水利總督,駐天津。自是北河、南河、東河為三督。九年,置北河副總河,駐固安,並置東河副總河,移南河副總河駐徐州。十二年,移東河總督駐兗州。乾隆二年,省副總河。厥後省置無恆。十四年,省直隸河道總督。咸豐八年,省南河河道總督。光緒二十四年,省東河河道總督,尋復置。二十八年又省,河務無專官矣。

巡撫江蘇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江南巡撫,駐蘇州,轄江寧、蘇州、松江、常州、鎮江五府。十八年,江南分省,更名江蘇巡撫。

巡撫安徽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操江兼巡撫安徽徽、寧、池、太、廣,駐安慶。康熙元年,省操江,所部十二營改隸總督,始置安徽巡撫。嘉慶八年,以距壽春鎮窵遠,加提督銜。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理營田一人。順治元年置,駐濟寧。時海防巡撫駐登州,九年省。康熙四十四年,管理山東河道。五十三年,兼臨清關務。乾隆八年,依山西、河南例,加提督銜。

巡撫山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巡撫,駐太原,提督雁門等關。雍正十二年,管理提督事務,通省武弁受節度。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理河道、屯田一人。順治元年置,駐開封。康熙十七年,定管理河南歲修工程。雍正四年,加總督銜,不為例。尋省。十三年復置。乾隆五年,以盜警,加提督銜。

巡撫陝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駐西安,定為滿缺。雍正九年,以兵部尚書史貽直署巡撫,參用漢人自此始。

巡撫新疆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甘肅巡撫,駐甘州衛。雍正二年改衛為府。五年,徙蘭州。康熙元年,移駐涼州衛。後亦改府。五年,還駐蘭州,尋改駐鞏昌。十九年,仍回蘭州。四十四年,兼管茶馬事。乾隆十九年省,移陝甘總督來駐,兼巡撫事。光緒十年,新疆建行省,置甘肅新疆巡撫,駐烏魯木齊。初置有延綏巡撫、寧夏巡撫各一人,康熙間俱省。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水陸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駐杭州。雍正五年,改總督。十三年,仍為巡撫,兼總督銜。乾隆元年,復置總督。三年復故。

巡撫江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駐南昌,轄十一府。康熙三年,兼轄南安、贛州。初置南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