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省仲委做出的仲裁併非終局性仲裁,神聖公司並非金閣的實際控股公司,想必林總早就知道,還需要問我什麼看法嗎?」
「就算省仲委出具終局仲裁,金閣公司還會提出抗訴吧?」林泉微微一笑,「我仔細研究過金閣這些年處理經濟糾紛的戰場,古城區人民法院,兩次凍結天潤、靜安產權轉移的法院也是古城區法院。金閣公司大概還會向古城區法院提出抗訴吧,換家法院,未必會接受金閣公司的抗訴啊!」
「林總知道金閣公司位於古城區,法律糾紛自然會找古城區法院……」彭新宇毫不露怯的解釋著。
林泉根本不聽他地解釋,而是自顧自的說起來:「古城區法院最近審理了一件奇案,彭先生知道不知道?」林泉轉過頭問方楠,「前幾天看過的《視點觀察報》。就是古城區法院審的那件撞人案件,彭先生是學法律出身的,我正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他。」
劉青山不曉得林泉唱那出戲,既然將矛頭指向金閣公司背後的古城區法院,那就離好戲不遠了。劉青山沒聽說過什麼撞人奇案。彭新宇是清楚的,這個古城區法案審理地民事案件影響之大,以致社會與媒體將其稱之為張強案。
去年12月,水西門廣場公交車站上,一位老太太倒在離站臺不遠的地方。出於好心,剛從公交車上下來的張強上前將其扶起,並與另外一名陳姓中年人通知了老人的家人。張強幫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計程車,老太太的兒子提出,怕忙不過來,請張強一同去醫院。張強一同前往醫院。在徐老太兒子沒錢地情況墊付二百遠醫藥費。事先,徐老太提出張強是指使他跌倒的責任人,要求張強賠付脛骨骨折治療費用及傷殘賠償費共十三萬,並將他告上古城區法院。
今年6月7日,古城區法院對此做出一項極有影響性的民事判決。對市民張強被訴撞倒老太太一案,法院判定原告勝訴,因為「張強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故而裁定張強補償原告40%的損失,既賠付45876元費用。
判決書多次使用了「從常理分析」,「更符合實際的做法」,「與情理相悖」之類的措辭,這實際上正是法官運用自己對人情世故的經驗,對案情事實進行某種邏輯推斷。進而形成「內心確信」,但遺憾的是,這位主審法官所說的「常理」和「情理」,恰恰是主流價值觀歷來所反對的冷漠和置身事外。按照法官所謂的「常情」,張強如果抓不到撞老太太的人,就不該去攙扶老太太。而應該一走了之才對;按照法官所謂地「情理」,張強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後應該「自行離開」,不僅不應該送她去醫院,更不應該借錢給他們。恰恰是因為張強表現出了不同於「常人」的古道熱腸,就被法官「心證」為撞人者。
同時,法庭違背了「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審判基本原則,對證據的取捨也讓人感覺匪夷所思。原告沒有提供任何直接有力的證據,而唯一一份合法性遭到質疑的電子文件證據竟然被法庭採信。一位事發時在場的市民陳先生出庭證明,他親眼看到老太太「不知道為什麼就摔倒了」,張強是在老太太摔倒後「上前幫忙」的,但法庭卻認為,陳先生的證詞不能說明老太太是否為張強所撞倒。法官對證據地一取一舍,使這一判決的權威性也就大打折扣,這對法律的尊嚴以及公眾對法律地信仰是一種傷害。
林泉從方楠手裡拿過報紙,往彭新宇面前一攤,笑道:「我對法律不熟悉,還要問一下彭總,這案件的影響如此之大,二審會不會維持原判?」
面對林泉地咄咄逼人,彭新宇暗暗叫苦。張強案件在一審判決前,不過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判決本身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力,無論法院最後怎麼判決,當事人都翻不了天。但是現在不同了,本案已經成為一起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