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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部分

而現在,根據新解釋,卻變成了複審委“我覺得可以”之後,就直接改判“我覺得可以”了。

可以說,新舊解釋、細則、指南的差距是很細微的。

哪怕是內行人,也根本注意不到這麼一點國知院內部幾個辦公室、組成部門之間的具體分工細節,能產生多少法律風險。

劉教授這種國內排名前50的知產法領域專家學者都沒看出來,就是這個點隱蔽性的明證。

而最高院出這個解釋時,本心其實也是好的他們是為了好心節約一些國家的行政審查資源,提高行政效率。

或許法釋辦的專家一拍腦門,覺得“既然當事人是有道理的,何必再多此一舉再發回重審一次呢?直接改判他有權,不是更節約國家資源麼?”

而如今看來,只有馮見雄看出了這背後的可陰之處。

……

那麼,找到了這個點之後,究竟能怎麼利用、然後撈錢呢?

馮見雄為劉教授舉了一個例子:“看不出來這背後的可利用之處?那我換個容易懂的說法好了雖然你是搞知產法的,但民訴法、刑訴法應該也懂一些吧?”

劉教授應聲承諾:“那必須的!基本的三大訴訟法怎麼可能不懂!你也太小覷我了!”

馮見雄虛抬了一下手,示意對方稍安勿躁:“別急,那我舉個例子。相信你都知道民訴法裡規定的‘兩審終審制’吧?

也應該知道,在兩審終審制中,二審法院只有在遇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只有法律適用錯誤’這大類情況時,才能‘二審直接改判’的吧?

而如果二審法院發現‘一審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那是絕對不可以直接改判、哪怕你重新蒐集了新證據都不行,必須是‘發揮一審法院重審’的吧?”

劉教授點點頭:“這個我當然知道。”

馮見雄也繼續和顏悅色地追問:“那你知道為什麼法律要這麼立麼?這背後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劉教授想都不用想:“那還用說?當然是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搞證據突襲了誰都知道,一審並不是最終蓋棺定論的,哪怕輸了還有上訴機會。而二審才是最終蓋棺定論的,輸了就基本上徹底沒救了(不考慮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那些都不是原被告可以控制的)。

所以,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審案件,二審都可以直接終審改判的話,就會導致一個很可怕的後果:大家都不會再把對自己最有力的證據,在一審時拿出來,甚至寧可因此導致一審輸掉。而到二審的時候,再把這些偷偷藏下來的證據補充進去,搞證據偷襲,在蓋棺定論的這次審判中一舉搞定對手。

因此,如果二審可以直接改判證據不足的案子,兩審終審制的根基就會被連根拔起、形同虛設,一審就徹底廢掉變成兒戲了、沒人會重視一審……”

劉教授說著說著,似乎醒悟到了什麼,突然住了嘴,表情也哆嗦起來。

他的思維,像是直截了當跳躍回了《專利法》,也就懶得繼續往下說民訴法的事兒。

“你……你是說,《專利法》裡面的‘國知局普通審查員’就相當於民訴裡的‘一審法院’,而‘複審委’就相當於‘二審法院’?本來按照舊法,‘二審’的複審委發現問題要‘發回重審’,現在卻可以‘要求當事人改正後、確認沒有問題即可直接改判透過’?

這樣,也就同樣會導致和民訴法裡同理的法律風險,那就是一審的時候不拿出全部實力、但是二審時證據突襲?……”

劉教授一開始越說越激動,還以為自己已經想通了馮見雄的策略。

甚至有那麼一瞬間,劉教授腦海中閃過了一絲不甘心:

就這樣?這個思路和計策雖然很陰,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