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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錢不還還告別人。這樣上級要馬虎一點的話就會把案子否了。當然,這只是個例子,實踐中要複雜得多。

高手一般都很善於尋找證據中不完善的地方,然後鑽一下牛角尖,比如有個人偽造公章騙銀行的貸款,什麼證據都齊全了,結果檢察院問為什麼沒有刻章的人的證言,警察會說,街上刻章的人都是流動的,實在找不到。如果檢察官收了黑錢的話便會說:“好!證據不足,不予批捕!退回去再來,時間不夠就先取保候審。”這樣操作警察連個刺都挑不出來,只能自認倒黴。

在法律解釋中也是如此,無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對法律進行解釋。目前所有的判決書都要求羅列判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如果一個法官打算枉法裁判的話他顯然不會在判決書裡明說自己收了被告的錢是判其無罪的主要理由,反而會力圖表明其判斷的事實基礎和依據的法條是可靠的。比方說同樣是侵吞了單位一百萬公款,如果那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構成貪汙罪,足以被判處死刑。如果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則可能只構成職務侵佔罪,該罪最重的也就有期徒刑十五年。

然而,我們國家的法律在什麼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方面一直沒有權威的全面的界定,這就給某些高手發揮的空間了,他儘可能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在學術界的人脈把被告的地位解釋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而讓其逃過一死。即使有人來查也儘可以說自己是學藝不精,再加上學術界本來就此方面存在爭議,完全可以做到萬無一失,要是你能力不強無法自圓其說別人自然會猜出是拿了黑錢。

寫上這麼多其實也就是為了說明兩點:一、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需要人來解釋,很多試圖透過呼籲修改現行法律來改善司法狀況的人們恰恰忘記了不同層次問題應在不同層面解決的道理。二、不解決監督和制約制度問題,即使把公檢法的人員全部換成碩士都沒用,只能養出一幫高學歷的王八羔子。

那段時間對整個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了全方位的理解,在我看來,秉公執法、依法辦事畢竟是發展的主流,但吃、拿、卡、要的行為也遠比我想像的要多。怎麼說呢,在學校讀書的時候對司法界的理想期盼是:“菩提本非樹,明鏡亦非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上班以後領導對我們的要求是:“身是菩提樹,心如明鏡臺。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然而真正經歷過很多無奈後自己只能對現在的司法界發出如下感慨:“好多菩提樹,好多明鏡臺,本來好多物,處處是塵埃。”

坐檯女生、同流合汙與死水微瀾

畢業兩週年的時候,大學同學之間也舉行了幾次聚會。這時候網際網路的泡沫已經破滅,幾位在網站拿著萬元月薪的同學不是去了其他IT公司就是轉行到報社做了編輯,其他的同學也各自在銀行、證券和海關領域混得不錯,偶爾談起工資待遇來,居然我還是最低。幾個朋友打趣說:“你們搞經濟犯罪的不知道油水多厚,你小子怎麼混得一個月才一千多塊錢啊。是不是拿我們矇事兒啊?”我只能苦笑不語。

其實也見過某些同事在外面一擲千金,那些與實際收入不相稱的錢的來路大家都是不說自明。說實在的,經歷過分離培訓的事件後自己也曾有過自暴自棄的想法。一次我正在逛商場,手上一個案子裡的嫌疑人的哥哥打我手機,那小子不知道從哪裡弄到我的手機號,開口就說:“出來坐坐嘛,你們這次搞得太絕了,不就是弄了銀行一點錢嘛,就把人抓了,其實我們的錢多了去了。這樣,我給你八萬塊,想辦法讓我弟弟取保候審如何?”自己當時正在為買哪款洗衣機便宜而費神,此刻真的有些動了心,好一番心猿意馬才約束住了自己。後來這個案子在起訴環節被連續退查了兩次,還是不得不放人。鬼知道是哪個環節被打通了。

一天,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