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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企我國家於強盛之域,俾得同享共和之幸福,斯則本大總統所昕夕祈望者也!特此佈告。

《約法》乃庶政之本,今既更改,則一切設施,自隨之而變。廢國務院,而於總統府設政事堂,以徐世昌為國務卿,楊士琦為左丞,錢能訓為右丞。未幾,又設海陸軍大元帥統率辦事處。五月二十四日,停止政治、約法兩會議;公佈《參政院組織法》,以參政院代行立法。六月,改各省都督為將軍,民政長亦改為巡按使。

第二節“二十一條”之簽署

時歐戰爆發,日本乘列強有事西方,不暇東顧之際,肆其暴戾,逞其野心,破壞我中立,山東交涉以起。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提出無理要求二十一條件,迫袁承認。五月七日又致最後通牒,並限四十八小時答覆,須完全應允,否則自由行動。時袁陰謀稱帝,專心對內,無力御外,且願聯日以為援。日本早覬得其隱,有以助成帝制為承認之交換條件之說。袁既屈於武力,乃不顧民意,於九日答覆。既未經國會透過,我國亦誓不承認也。

曹汝霖於五月十日致陸宗輿一函見王芸生輯《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六卷311~312頁。,述日使致送最後通牒及中國忍辱接受之經過情形,甚為詳盡。中有一節記八日袁召集大會,報告經過曰:

此次日人乘歐戰方殷,欺我國積弱之時,提出苛酷條款,經外部與日使交涉,歷時三月有餘,會議至二十餘次,始終委曲求全,冀達和平解決之目的。但日本不諒,強詞奪理,終以最後通牒迫我承認。我國雖弱,苟侵及我主權,束理我內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今日本最後通牒,將第五號撤回不議。凡侵及主權及自居優越地位各條,亦經力爭修改。並正式宣告,將來膠州灣交還中國。其在南滿內地雖有居住權,但須服從我警察法令,及課稅與中國人一律。以上各節,比初案挽回已多。於我之主權內政及列國成約,雖尚能保全,然旅大、南滿、安奉之展期,南滿方面之利權損失已巨。我國國力未充,目前尚難以兵戎相見。英朱使關切中國,情殊可感。為權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語云:無敵國外患國恆亡。1915年5月25日,“二十一條”簽署時中日雙方代表合影經此大難以後,大家務必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嚐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舉凡軍事、政治、外交、財政,力求重新整理,預定計劃,定年限,下決心,群策群力,期達目的。則朱使所謂埋頭十年,與日本抬頭相見,或可尚有希望。若事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屈服奇恥無報復之時,恐十年以後,中國之危險,更甚於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付託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但國之興、諸君與有責,國之亡、諸君亦與有責也!

十日,袁有密諭與百僚雲:

立國今日,非自強無以圖存,而強弱之分,悉由人事。日本前在閉關時代,其學術政治與中國無殊。自明治維新以來,上下一心,步武西法,乘時而動,發憤為雄,四十餘年,所慘淡經營者,無非求達其東亞大帝國之政略。當合並朝鮮之時,現在首相大偎重信已自命為中國將來之統監;蓋其兼營並進之圖,遠交近攻之策,處心積慮,殊非一朝。究其致強之由,則以國民教育為根本,而明恥教戰,即寓於教育之中。故人人以當兵為義務,以戰死為殊榮。就其近年軍事言之,徵發陸軍,可達百萬,海軍戰艦,已逾六十萬噸,席其方張之勢,日思拓地殖民。彼為刀俎,我為魚肉,實逼處此,岌岌可危,厝火積薪,早成險象。前清末造,政失其綱,洩沓成風,人無遠慮,加以親貴用事,賄賂公行,各私其家,何知衛國?迨至武昌起義,舉朝失措,列疆響應,瓦解土崩。日本浪人,利用此機,秘計陰謀,無所不至;我人民之生命財產,間接直接而受損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