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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民所引領而望之約法會議遂以告成。計自提議增修,以迄約法會議成立,歷時幾六閱月之久。中央政府竭誠擘畫於上,選舉監督實力奉行於下,其維持約法,不敢輕於改造之苦衷,我國民愛國既有同情,當時計已共諒,顧此猶為約法會議成立時代之情形也。迨約法會議開會後,本大總統依照《臨時約法》原有增修提案之權,惟為尊重造法機關起見,以為事關救國大計,與其徑提草案,恐滋千慮一失之嫌,何若臚舉大綱,冀收廣益集思之效。爰於本年三月二十日,以增修《約法》大綱案諮交約法會議。

原諮內開:約法會議,為中華民國特設之遣法機關,其職權首在議決增修《約法》案。增修《約法》,事關民國建設根本大計,前經一再諮詢政治會議議決,乃克次第施行。本大總統尊重國憲之苦心,純出於與民更始之誠意。現在約法會議,業已召集開會,改良根本大法,自應急起直追,以慰國人之望。查增修《約法》案,本大總統曾於民國二年十月,諮行國會提議,原諮內稱: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佈施行以來,於茲已二十閱月,凡從約法上所生障礙,均有事實可憑。本大總統以為《臨時約法》,適用於臨時大總統,已覺有種種困難,若再適用於正式大總統,則其困難將益甚。本大總統無狀尸位以至今日,萬萬不敢再博維持現狀之虛名,致吾國民之哀哀無告者,且身受施行《約法》之實禍。特於受任伊始,將《約法》內應行增加修正之處,匯提一增修案,並逐條附具理由,俾資討論,事關緊急,希速議決見覆等因。諮達國會以後,展轉遷延,遲遲不議,懸案以至今日,而時局艱危,又非四五月前之比。本大總統內審吾國之現情,外察世界之趨勢,竊以為民國草創,根本大法,雖不能不取法於共和先進諸國,而事事削足適履,究其實,或將以利吾國者始,而害吾國者終,福吾民者求,而禍吾民者應。治亂興亡,各國憲史,具有前車;民國初基,敢忘殷鑑?故為目前建設國家計,根本法上之關係,宜有兩種時期,蓋增修《約法》為一時期,制定憲法又為一時期。質言之:則施行《約法》為一時期,而施行憲法,當別為一時期也。增修《約法》與施行《約法》,既應別為一時期,則第一要義之所在,當知施行《約法》,為國家開創時代之所有事,即與施行憲法為國家守成時代之所有事者,截然不同。夫以吾國領土之廣,人民之眾,國家之財政,人民之生計,復日趨於困窮;加以紀綱廢墜,法制凌雜,行政之秩序,既紛若亂絲,地方之情形,尤危若累卵。積以上種種險象,幾於不可終日。而溯厥由來,仍無非《約法》上行政權薄弱之所致。惟事關改造國家根本大法,未便以本大總統一得之愚,拘束眾議。約法會議議員諸君,或深通治術,或學有專長,代表人民,依法膺選,以視南京參議院議員之由少數各省長官倉卒指任者,其慎重苟簡,相去倍蓰,必能外瞻內矚,因民國開創時代之所宜,折衷至當。勒為成規,俾政府與國民共相遵守。相應依照《臨時約法》之規定,將增修大綱匯案提出,諮請約法會議開會討論。如荷贊同此項增修約法案,即由約法會議起草議決,事關緊急,尚希速議見覆等因。此本大總統匯提增修約法大綱之情形也。

四月三十日,接準約法會議諮覆文開:準大總統諮交增修《約法》大綱案,歷敘《臨時約法》亟須增修之理由,複列舉增修之綱要,並宣告如荷贊同,即由約法會議起草議決等因。本會議當將大總統提出增修《約法》大綱案,列入議事日程,開會討論,決定先付審查,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馬良、那彥圖、嚴復、王揖唐、王劭廉、鄧熔、王丕熙、傅增湘、許世英、李湛陽、陳瀛州、關冕鈞、莊蘊寬、趙惟熙、曾彝進等十五人為審查員。審查會迭次討論結果,對於增修《約法》大綱,一致贊成,具書報告。本會議即經開會討論,審查報告成立後,復由議長依照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