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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十一月戊辰朔,太原府陽曲縣地震。

己巳,詔賜親王土田各百頃,歲入租米七千八百石,並湖池魚課米三千石。

庚午,升隆渠洞、千崖、太平三安撫司並宣化州俱秩從三品。

癸酉,置定遼右衛於遼陽城之北,立所屬千戶所五,命定遼都衛指揮僉事王才等領原將山東諸衛軍馬屯守。

甲戌,以閻時雍為侍儀司官。時雍,故原員外郎,自沙漠來歸,上以其能通胡語,故授是職。

大同衛送邊民寡婦及遺棄人口六十一戶至京師,命以衣被、錢物賜之。

夜,有流星青白色,自八谷西北行,後有小星隨之,至五車中天潢沒。

乙亥,上命都督府凡開國以來大小功臣,有未食其報而卒及身膺爵祿而恩未及其嗣者,皆具以聞。於是公侯以下至百戶亡浸子孫應襲者凡二百九人,皆升用之;士卒有於丙申歲以前充大號軍者二十九人,皆授官有差。

壬午,祀昊天上帝於圜丘。

甲申,詔定品官家用祭服、公服。上諭禮部臣曰:&ldo;古者,士大夫祭家廟,亦有祭服,其見私親尊長,亦必有公服。其儀、制度等殺以聞。&rdo;於是定議:&ldo;品官之家,私見尊長而用朝君公服,於理未安,宜別制梁冠、絳衣絳裳、革帶大帶、白襪烏舄,佩綬,其衣裳去緣襈,三品以上用佩綬,三品以下不用。其祭服,三品以上去方心曲領,三品以下並去佩綬。&rdo;從之。仍令如式制祭服,賜公、侯各一襲,以為祭家廟之用。

復命定祭祀齋戒禮儀。凡祭天地,正祭前五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日早,百官於奉天門觀誓戒牌,次日,告仁祖廟,退處齋宮,致齋三日,行事。享宗廟:正祭前四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日,為始致齋三日,行事。祭社稷、朝日、夕月、周天星晨、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等神,正祭前三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日,為始致齋二日,行事。凡傳至降香,遣官代祀歷代帝王並孔子等廟,先一日,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日,遣官。凡祭五祀、戶、灶、門、井於四孟月,時享太廟日,遣內官致。祭中霤於季夏土旺戊日,遣內官致祭。

乙酉,田儼等使緬國,不至而還。緬國在雲南之西南,八百國、占城接境,謂之緬甸。元時最強盛,麓川平緬皆服屬之。上聞其嘗通貢於元,因遣儼與程斗南、張禕、錢允恭齎詔往使。儼等至安南,值占城以兵相攻,道阻不通,留二年餘,不得進。有詔召之還,至是,惟儼至,餘皆道卒。

己丑,復詔沿江蘆場聽軍民採用,勢家無得侵據,且免徵其地稅糧。

庚寅,賜京衛軍士十七萬九千四百餘人白金有差。

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先是,上既命頒行律令,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禎等直解其義,頒行民間。既而,又令儒臣同刑官共講唐律,日錄二十餘條進覽。上為酌量,擇其可行者從之。至是,重命惟謙詳定《大明律》,篇目皆準於唐。其刑五,一曰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一十為一等加減;二曰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一十為一等加減;三曰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四曰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自二千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五曰死刑,二,絞、斬。其篇目曰名例,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一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其間損益,務合輕重之宜,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