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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以唐庸為給事中。庸,寧夏人,父中嘗為貴州衛戍卒,庸代役。時有令凡軍民懷一材一藝者,得以自效,庸詣闕自陳,吏部奏庸正軍,宜還戍。上曰:&ldo;令既下而背之,是不信也;人有才而不用,是棄賢也。&rdo;遂擢用之。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五十三

洪武三十年五月壬子朔,日有食之。

是夜,鎮星犯罰星。

甲寅,命六部、都察院等官議定贖罪事例。凡內外官吏犯笞杖者,紀過徒流;遷徙者以俸贖之,三犯罪之如律;雜犯死罪者自備車牛,運米輸邊,本身就彼為軍;民有犯徒流遷徙者,發充遞運水夫。凡運米贖罪者,甘肅車一兩、牛四頭、米十石,山丹加一石,永昌加二石,西涼加三石,雲南、曲靖、普安如西涼之數。

《大明律誥》成。上御午門,諭群臣曰:&ldo;朕有天下,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已久,然而犯者猶眾,故於聽政之暇,作《大誥》昭示民間,使知趨吉避兇之道。古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並生於天地間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謀逆並律誥該載外,其襍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之例論斷。今編次成書,刊佈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無刑,庶稱朕恤刑之意。&rdo;

乙卯,命楚王楨率師徵古州洞蠻,湘王柏副之。敕曰:&ldo;近西南蠻夷作亂,爾若能於此時與民同憂,即率護衛軍馬親往徵之,豈不稱為賢王?今乃以都司奏兵不足,請呼叫屯軍,爾護衛兵則置而不用,所為如是,何耶?夫尊居王位,安享富貴,宮室、衣服、輿馬之奉,皆民力所供,而不能為民御災捍患,則鬼神必怒,百姓必怨,福祿將薄矣。若能奮威武,除民患,山川鬼神亦將助順,福祿庶可悠久。敕至,即選護衛精銳,期七月二十日進討,以湘王為爾副,仍統領都司所屬諸衛軍馬,務在殄滅兇渠,以安民庶。&rdo;

丙辰,擢禮部員外郎侯泰為刑部左侍郎,司務暴昭為刑部右侍郎。

戊午夜,熒惑犯右執法。

己未,直隸安慶府懷寧縣耆民程慶六率眾數十人詣闕言:&ldo;縣丞蘇益廉幹寬平,多行善政。今以事逮,願加矜宥,俾復其職。&rdo;上謂都察院臣曰:&ldo;有司之職,所以為民也。蘇益能得其民心,良足嘉尚,宜宥之,以勸其餘。&rdo;

庚申夜,有星大如雞子,尾跡有光,自天廚入紫微垣,後有二小星隨之,至遊氣中沒。

壬戌,遼東都指揮使司言朝鮮國遣使貢馬謝恩,上以其貢非時,又所云謝恩不知何故,詔禮部使卻之。

乙丑,命雲南景東府土官故知府俄陶之子幹龍、英州土官故知州趙仁忠之子雄各襲父職。

丙寅,戶部尚書鬱新言:&ldo;山西狹鄉無田之民,募至山東東昌、高唐境內屯種給食,已及三年,請從本府民地則例,驗畝起科,自今年為始,徵其租稅。&rdo;上曰:&ldo;民貧則國不能獨富,民富則國不至獨貧,其再復一年,然後徵之。&rdo;

丁卯,詔徵南將軍右軍都督僉事顧成還。上以蠻夷見官軍久駐,心必疑懼,故難猝服,欲姑緩之,以示綏懷之意,故有是命。

戊辰,當塗知縣孟廉縣丞趙森以事系獄,縣民詣闕言其廉勤,察之,果得其實,命宥之,復其官。

己巳,上復以&ldo;天象示變,佔北方當有警&rdo;,敕晉王、今上及代、遼、寧、谷六王曰:&ldo;驗之歷代天象若此者,邊戍不寧,往往必驗。今天象於往者正同,不可不慎也。其應雖非今歲,然二三歲間,灼有寇邊者,宜令軍馬東西佈列,各守其地。今爾等所守地方,不下六千里,急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