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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部分

“唉,天命啊。”虞美琴覺得一陣無力襲來,馮見雄的崛起,真是隻有用天命所歸來解釋了。

(ps:前兩天更新有點慢,主要是推倒了一部分情節。有些東西,還是不能寫太細。畢竟捏造最頂層機關如何博弈,不太好。到了那個層次,本來就沒多少人,哪怕是虛構的,也容易被附會為對映某個或某些人,還是略過數千字吧。

後面節奏就正常了。本書不會再有類似情節)

第197章 被我揍過,夠你吹一輩子了

2010年6月8日。

江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經過大半年的奮戰,神聖的一刻就要來到了。

“……本院認為:依據現有證據和查明事實,應當認定原告對被告主張的財產所有權行使方式的限制訴求不成立。且原告對消費者的此類主張,及其後續的使用者協議條款調整,均構成了對消費者全面形勢財產所有權的妨害……

本庭裁定:原告方面主張的‘判定其有許可權制被告使用搭載破解版ios系統的手機’之權利,於法無據。但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被告違反使用者協議的行為,依法依約行使救濟權利……”

“……被告方主張的、宣告原告使用者協議中相關霸王條款無效的訴求,因我國現行法律並無公益訴訟之規定,故依法無據,也予以駁回。本案中的裁定僅限於個案有效……”

冗長的判決書,足足三四十頁,五分鐘念一頁,大半個上午就過去了這還是有很多附錄依據沒讀的情況。

事實上,很多普通民事案件,如果辯論結束後不能馬上判,都會選擇定期宣判,到時候通知一下,直接把判決書一寄。基本上不會浪費大家的時間,再特地開一次庭,把人都召集來,然後只為讀一個判決書。

適用“當庭宣判”的情形,往往是當天有實質性的法庭辯論內容與收穫、足以影響立刻做出判決。

而今天這個馬和紗跟蘋果公司的案子,純粹只是因為社會影響已經太大,所以明明沒有“實質性”的雙方辯論環節,還是得把人找齊讀一遍。

當然,僅限於“實質性”。

“理論性”的辯論,還是存在的,因為省高院還得負責把收到的最高院解釋回函精神,充分轉達給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只不過傳達完之後,雙方代理人也沒有反抗的機會,捱打站穩就行。

隨著宣讀的結束,旁聽席上的輕微咔嚓聲不絕於耳。

畢竟是大中午,法院方面還非常考慮環境的肅穆性,特地選了個兩邊都有大窗戶、採光非常好的庭室來宣判。

圖的就是讓媒體朋友們給點面子,別鎂光燈閃得稀里嘩啦,搞得跟柯達劇院似的,破壞了法庭的神聖莊嚴。

“竟然被馬和紗翻盤了!”

“判決之前說的那通《物權法》解釋是個什麼鬼!我怎麼完全聽不懂啊!”

“《物權法》第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5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這四條有個屁的好解釋啊?我看字面意思每個字都懂啊,每一句話連起來我也看得懂啊!為什麼到了應用的時候,感覺就變成天書了呢?鬧了半天就這麼幾條原則性的總綱性的東西,還能扯大半年?扯出那麼多法益價值位階?”

“太逆天了,居然真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