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只是退還他以前的田產,不存在全部家產抵償之說,否則,《契約》上寫一條就夠了,犯不著分成兩條。
合情合理,尤禮華七分信了,問:“原告可有憑證?”
景棠沐將《契約》呈上。
又問:“被告可有憑證?”
景濟仁答:“誤傷一節沒憑證據,賠償之事有文書、證人。”也把《契約》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