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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來說,就有很大的轉圜餘地。如果加上一個能言善辯的律師,即使他真把小安捅死了,把丁逸辯成無罪釋放也不是沒有可能。

那是侵害正在進行時,在這種情況下,丁逸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而當他們已經實施完侵害行動後,丁逸再追上去用刀捅傷了小安,那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

丁逸記得曾經在報紙上的某篇報道上看過,有一個農民(以下簡稱甲農民)和另一個農民(以下簡稱乙農民)發生了矛盾,兩人均為血性男兒,一言不合,於是在某日發生了激烈的身體衝突。甲農民在和乙農民互毆過程中,將乙農民毆打致傷,傷勢還不輕。後經法院判決,甲農民應承擔主要法律責任,被判了個緩刑,還賠了些醫藥費。但因乙農民在互毆過程中吃了虧,心中忿忿不平,某天瞅準機會糾集了幾個人去找甲農民算賬,在若干糞叉鋤頭等武器的犀利攻擊下,甲農民被打得傷痕累累,抱頭鼠竄,乙農民率眾人窮追不捨,卻忘記了窮寇莫追的道理,結果給己方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甲農民在逃亡過程中返身一鋤頭,就像回馬槍一樣,非常精準地擊中了某奮勇追擊者的頭部,該英勇追擊者事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死了人,此事鬧大了,雙方均被拘捕,最後法院宣判,甲農民的回身鋤頭的行為被判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判例說明,在毆鬥過程中,防衛的一方如給施害方造成了人身傷害,也可不負刑事責任。但重要的是,必須是毆鬥正在進行中。如果用聊天的語法表現出來的話,就是毆鬥ing,是正在進行時,這個非常重要。

丁逸的這種情況卻是過去完成時,是丁逸hadbeen扁edvery兇狠lyby那群壞人,即別人已經把你美美地海扁了一頓轉身離開了,你氣不過,再追上前去,掏出刀子把人捅傷了,那就不是正當防衛。

丁逸當然知道其中的道理。剛才那幾個人在被訊問的時候,想必已經把這些過程添油加醋地跟這警察說了,在這之前,方然雖然作為證人,也將此事的過程向警方描述過,但最多也只是告訴警察是這些壞人先動的手,這些壞人是如何地壞,打人打得是如此地兇狠,形象是如此地醜陋,動作是如此地不雅,是因為他們太壞太惹人憤慨,所以丁逸才追上去捅傷這個壞人,僅此而已。

她不能改變丁逸追上這些人再持刀捅傷小安的事實。重要的是:不是丁逸在被毆打的過程中捅的小安,而是他事後再追上小安,持刀捅傷了他。

小安一夥毆打丁逸的現場是在那家酒吧門口,而小安被捅傷則是在離那家酒吧大約幾十米的地方。毆打時的狀態是在原地進行的,是陣地戰而非游擊戰,他們也並沒有把丁逸拖著打到離酒吧幾十米遠的地方,所以第一次戰役的發生和結束地點都是在酒吧門口。

除了戰事的直接參予者和被毆打一方的親友團(方然和她的兩位女朋友)以外,還有大量的喜歡看熱鬧的圍觀群眾,他們的證詞也會大致如實地反映了當時的戰事情況。

小安被捅傷,則是在第二次戰事進行時發生的。那是丁逸主動上前邀鬥後,小安返身要對他進行精神和**上的再教育,結果導致反被丁逸教育了,丁逸利用利器將其捅倒。

連丁逸都知道,這是一件很簡單的案子,對警察來說,沒有絲毫的挑戰性。大量的人證物證都可以讓警方瞭解到當時的情況,現如今的情形對丁逸很不利。

凡事都不能靠別人,還是要靠自己。丁逸要想讓自己有個好的結果,首先就得要讓警察瞭解到,是對方過錯在先,他們的毆打使丁逸不得不進行反擊;其次,儘量把自己捅傷小安的行為描繪成小安在毆打他時他做出反擊的正義行動。

丁逸在回答警察的訊問時,已經考慮到這一點,他從始至終,都做出的很痛苦的表情。自己受的傷越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