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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為。在現行婚姻法中,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條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當然,從法律意義上講,“包二奶”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透過法條的新舊對照,我們可以感受到法律對“包二奶”現象的明確態度:反對!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條還規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王勝明說,根據這一條新規定,“包二奶”行為的受害發妻一方可以在離婚時,理直氣壯地要求損害賠償,以彌補“包二奶”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幸和創傷。“包二奶”問題的現狀可以簡單歸納為四點:1、數量上逐年遞增;2、從地域上及主體上講,範圍漸廣;3、危害越來越大;4、由地下轉為地上,現象漸漸公開化。

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是,在很多地方,“二奶”現象已成為一道扭曲的社會景觀,其不僅破壞著社會的公序良俗和傳統的婚姻倫理道德,鑑於其同時對法律和道德的雙重戕害,實際上還成為相當多的家庭和社會不穩定甚至是暴力犯罪的直接製造源,其消極影響和社會危害性是相當巨大的。

2000年國慶節期間,一個安徽樅陽籍女青年在其租賃的銅陵市郊區農宅裡用菜刀割頸自殺。這個女青年與一個做建材生意的江蘇常州人陳某姘居了三年,因陳某遲遲不與原配妻子離婚,她感到生活絕望而尋了短見。慘劇發生後,陳某向死者父母賠償六萬元了斷此事。

探究“包二奶”現象抬頭的箇中緣由,無非是因為一部分人腰包鼓起來之後,具備了做非分之事的經濟條件。這些人不是把雄厚的財力用於擴大再生產或造福於社會公益事業,而是“富貴思*”,幹起了“金屋藏嬌”、包養“二奶”的醜惡勾當。他們這樣做的結果,不僅破壞了自己和別人的家庭,殃及無辜的子女,同時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還有一個從外地到銅陵經商的農民,家中已有妻室,他在生意發跡之後,在市區購置兩套住房長期包養兩個情婦,生了三個子女。後來生意滑坡,分處生活負擔過重,遂動起歪念詐騙他人鉅額貨款,被司法機關逮捕。以上披露的僅僅是因為“包二奶”引發禍端的部分例項。如今人們不難看到,在舊社會里才有的“包二奶”陋習,又重新沉渣泛起,並且呈逐漸增多之勢。

更有甚者仗著自己財大氣粗,先後“包二奶”達6、7個之多;有的貪官也長期擁有“情人”,併為此大肆鯨吞國家財產……一些人甚至將包二奶視作有錢、有權的象徵,樂此不疲。而他們的快樂,卻建立在髮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

如果說“情人”是寂寞的產物,那麼“二奶”則是財富與權利的寄生蟲。女人們為了享受,為了某些利益,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用自身最原始的資源去換取,向這個社會的強勢男人:有財富的、有權利的、還有沒有錢的但可以為女人節衣省食花錢的男人去換取。包“二奶”的男人,不在權高錢厚,而在於有無此“愛好”。

不會脫的女人永遠不能成名、當官、賺錢,這已經成為了一條顛撲不破的真理。從表面上看,“包二奶”是男女雙方自願的*行為,屬於經濟開放帶來生活開放的一種特殊現象,似乎充其量只能受到倫理道德的譴責,而不觸犯黨紀國法。實際上,“包二奶”是已婚者在自己家庭之外,與異性秘密或公開同居,有的還生育了子女,已經形成了另一個事實婚姻,違反了婚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