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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例外的情況也並不是沒有的,因此,直到授獎宣佈之前,誰也難以肯定下來。獎金一般只發給個人,但和平獎金例外,它也可以發給一個機構。對於這種獎,通常不許上訴反對。外交或政治方面對某位候選人的官方支援,對於獎金頒發不起影響作用,因為授獎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面,是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的。

一份獎金,可能以幾種方式分配:

1.完全給一個人;

2.由共同作出一項成就的兩個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攤;

3.平均分配給兩項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個人攤一半,而另一半則由兩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

攤;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二名或更多的人分攤。

然而,在上述第二、三種方式中,實際上還從來沒有出現冠軍一份獎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況。

一份獎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發,或者根本不發,但要把它交回基金會。因此,每個授獎系統都可以在同一年內頒發兩份獎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發的獎金和當年該發的獎金。

在裁判過程中所發表的不同意見,均可不作記錄,也不得洩露其內容。只有取得的決議,立即公諸於眾。各委員會的工作也都保密。對一項獎勵所進行的討論之所以不予公佈,一方面是由於考慮,到那些被講座的人的處境;另方面則因為公眾的辯論,可能會對裁判產生影響。正是這些考慮決定了諾貝爾機構在這個不斷談論的公開化問題上所採取的態度。那些企圖在一個所謂以可透露的時刻提前去探聽秘密訊息的作法,從來都沒有產生過好結果,還有一個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況,都可能被最高授獎機構的決定所改變,因為它們並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員會的推薦。

如果任何人拒絕接受諾貝爾獎金,或者在第二年的十月一日前,還沒有領他所獲得的獎金,那麼,按照已經說過的辦法,獎金將交回基金會,並將在獎金獲得者名單上予以註明。假如有人由於受到外部的強迫或壓力而拒絕接受獎金,但後來又願意接受獎金,在這種情況下,他只能得到金質獎章和獎狀,而不能領取獎金,因為這份獎金已經退還給基金會了。

每年十二月十日諾貝爾逝世週年紀念日,將在斯德哥爾摩和奧斯陸舉行隆重的授獎儀式。作為慣例,獎金獲得者要親自出席這個儀式,以便領取他們的獎品,其中包括獎金、金質獎章和獎狀。同時,獎金獲得者通常要履行他們唯一被規定下來的義務,即在授獎儀式後的半年內,要作一次所謂“諾貝爾報告”。

新世界中的諾貝爾獎金

自從諾貝爾立下遺囑之後,情況的發展,特別是在三個自然科學領域的發展,比任何人所能預見得到的都要快得多。但是,諾貝爾將遺囑的規定寫得非常靈活,以至於在授獎學科之間的很多新的邊緣科學,也能夠被解釋為屬於這些學科之一。與此同時,傳統科學領域之間的界限,越來變得模糊不清了。因此,從解釋的角度看,就有可能在不改變科學獎金份數的情況下,來擴大它們的適用範圍。

另外一種趨勢是,科學研究越來越經常地被作為一項集體工作進行,或者由不同的科學家們在同一範圍內分頭進行研究。這一趨勢,給獎金頒發機構帶來越來越多的困難,從而也就隨著出現某些連它們自己也不滿意的現象,例如,有時要將一份獎金髮給一人以上的情況。在一份獎金需要分成兩份而不是聯合受獎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在這種場合裡,每項成就都值得單獨獎勵,因此,本來可以授與全部獎金。在文學與和平獎金方面,這個問題的影響要小得多。

現在更加要求那些獎金頒發機構,跟得上它們主管領域迅速的擴充套件的進步情況。迄今為止,值得匠候選人就頒的地區來說,仍然是從主要的西方國家中挑選的。這種本文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