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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都沒來上課,可見是學得非常好了。所以這個問題,由他來回答是最合適不過的。”

講臺下頓時轟然大笑,同學們都把目光望向了莊名揚。這哥們兒慘了,賀教授提出的問題,絕對是不好回答的,且看這位怎麼應付吧。

“案情如下:李某和張某是朋友。一日張某向李某借用其新買的電動車,李某同意,並將電動車給了張某,由張某騎回家中。當晚,李某到張某樓下,用備用鑰匙將電動車開啟騎走。第二天張某發現電動車丟失,遂通知李某,並願意賠償三千元,李某將三千元收下。幾天後,張某發現電動車並未丟失,仍在李某家中,於是報警。現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賀成東笑了笑:“莊同學,請你分析一下,李某應該構成何種犯罪?是盜竊、還是詐騙呢?”

“呃——”莊名揚愣了。這個案子乍一聽很簡單,可是既有盜竊的性質、同時也有詐騙的性質,要是分析起來,還真是比較糾結。

臺下的同學們也陷入了沉思,大家不是有多年的實務經驗,就是法學院的精英學子,一聽就知道這個案例不簡單。

“案件代理思路選定功能開啟,公訴人思路!”莊名揚發出了啟動法學功能的指令。要甄別案件性質,選擇公訴人思路顯然更為合理。

“滴,請陳述案情,以供系統分析……”

“李某……”在腦中默唸了一遍案例,系統立即開始了計算:“滴,依現有條件分析,結果無法判斷。本案例存在理論上的爭議,請宿主結合以下提示進行主觀判斷……”

“賀教授,我想應該是詐騙罪。”莊名揚這邊還在聽著系統的提示,已經有人沉不住氣站了起來。

這是一位大個子刑警,不知道為何來參加司考輔導班,估計是想換個工作崗位?

“犯罪嫌疑人只不過是拿回了自己的電動車,此時電動車的所有權不曾發生轉移,因此不可能構成盜竊罪。但是當被害人賠償電動車時,犯罪嫌疑人收下了錢。這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使被害人主觀上產生了錯誤認識,被‘騙’去三千元,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不見得吧?”他的話音未落,立即有人提出異議:“你怎麼能夠判斷出犯罪嫌疑人在推走電動車的時候,是為了騙錢?也許他當時只是心疼自己新買的電動車,後悔把它借給了朋友,所以才想推回來。至於那三千元,也可能是他臨時起意收下的。如果是這樣,犯罪嫌疑人在推車的時候,主觀上就沒有詐騙的意圖。主觀條件不具備,就能定罪?你們公安都是這樣搞有罪推定的嗎?”

提出反對意見的,是一名外省檢察官。不要以為公安部門和檢察系統的關係有多麼好,多麼曖昧。其實這兩個部門之間,往往是矛盾最多的……

現在公安每年都有抓捕任務,還要求最後的定罪率不能低於百分之四十。可檢察院要響應‘河蟹社會’的號召,原則上是‘少抓慎抓、能不抓就不抓’,再說檢察官精力有限,往往每人每月都能接到十幾個案子,要審查、要提審被告、要寫公訴書、要上庭支援公訴……不累死也剩半條命。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能退的案子就退。

結果就出現了很有趣的一幕,一個案子公安遞過來,被退了,過一個月,又原封不動地遞上來,檢察院再退。週而復始,來回個三五次都屬於正常,刑訴法中的審限規定直接被‘技術性’處理掉。最後實在不行了,兩邊電話溝通,順利了還好,碰上兩邊火氣都大的時候,就能直接罵上娘。雖然不是所有案子都出現這種情況,但這種情況絕對存在。

這倆部門一頂牛兒,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裡這個鬱悶啊,心說我這啥時候才能上庭呢?哥們兒都盼著呢。問律師,律師也只能笑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