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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常緊張的關係,——這種指責,就更不用說了。

阿爾弗裡德·諾貝爾所積累的財富,即使以當代標準來計算也是很大的,——總共有三千三百多萬瑞典克朗(合二百多萬英磅)。根據他的財產所在或存放的國家,其地理分佈情況如下:

瑞典……5,796,140.00

挪威……94,472.28

德國……6,152,250.95

奧地利……228,754.20

法國……7,280,817.23

蘇格蘭……3,913,938.67

英格蘭……3,904,235.32

義大利……630,410.10

俄國……5,232,773.45

總計:33,233,792.20瑞典克朗

這份遺囑有幾處要點寫得不足和含糊,準確地解釋與儘可能正確地落實它,是一項巨大的、複雜的和極其困難的任務。

以四海為家的阿爾弗裡德·諾貝爾的實際戶籍,以及由此而來的法律談判的法庭,都不清楚。遺囑指明的遺產繼承者,是一個尚不存在的基金會。大量的金錢,散佈在有著很不相同的財產法的不同國家裡。來自那些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親屬償們般強烈地反對,開始在各方面發生並且分成了若干集團。其存在幾乎不為人們所知的索菲女士,也透過一名維也納律師進入了這場爭鬥,並且提出了巨大的要求。

遺囑中指明作為獎金頒發者的瑞典和挪威機構,在接受由於這筆捐獻規定轉移給它們的巨大而負責的任務方面,也有兩種意見,當時對於這引進任務的範圍和影響,還不可能預見得到。

那真是一個由各種安排、觀點、圖謀妙計與持久訴訟等構成的錯綜沸騰的混合體,捲進去的則有幾個國家的金融、科學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報界對所採取的每一步驟發表的支援和反對的評論,也使得正在以建議者、勸告者和調解者身份進行勇敢戰鬥的執行人感到事情並不那麼輕而易舉。在解決這項巨大財產方面可以想象到會出現的一切困難中,他們沒有一件能夠躲得過去。

在他死後的一九五○年,只用瑞典文出版的一本題為《一項遺囑》的書中,拉格納·索爾曼對事件的過程作了充分和生動的說明。他寫道:“這項遺囑只有一點是完全明確的,那就是指定利烈克維斯特和我作為執行人,以及規定我們的任務。因此,最大限度地利用這一條款和設法保證我們的特權,就成為我們的義務。我們所面臨的問題,可以摘要如下:

1.法律手續和有爭論的事情。

2.與財產清算有關的經濟處理,以及按照遺囑的特別規定辦理在“安全的證券”方面再投資的手續。

3.組織一個適宜的管理機構來長期經管這項捐贈的基金,並且正式起草每年分配獎金的章程。”

正象預料中的那樣,在諾貝爾的私人物品中,沒有任何筆記能夠闡明這份遺囑的簡單條款;而這類筆記是非常需要的。但是,透過向那些曾經見過這份遺囑的他在巴黎時期的朋友打聽,執行人能夠在許多問題上對遺囑人的意圖得到了一個比較清楚的概念。當人們瞭解到,在他的商業事務中,他總是運用這樣一條原則,即自己提出一般大綱和主要安排,然後將事情交給別人去具體執行,因為他們也可以用自己的常識把事情辦好;那麼,人們也就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他的意思是他的遺囑也將以同樣的辦法加以執行。

執行人以外交手腕,有時是在引人注目的情況下取得的非常重要的一分,這是使得博福斯在其轄區之內的卡爾斯科加縣法院被確定為處理與這份遺囑有關的法律問題的當然法院。這樣,他們就避開了法國的法庭;他們曾擔心法國法庭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