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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被稱為犯罪人的“標記行為”。辨別並分析標記行為對偵破連環殺人案件極為重要。一來,這是併案分析的依據,二來,也是探求兇手作案動機的重要資訊。因為它總能很好地反映兇手潛在的人格、生活型別和經歷,能夠在犯罪人、被害人、現場三者的互動中找到相應的證據。

毫無疑問,兇手在作案的過程中,對於犯案數字的精心安排,顯然不是一種巧合的結果。在沒有掌握更多的事實情況之前,對於數字,只能將其理解為一種挑釁。而兇手在四起案件中的其他一些特殊行為,能否被視為是一種標記行為呢?

從表面上來看,這些行為似乎具備標記行為的特徵:第一起案件中將被害人王倩肢解,將曲偉強雙手斬斷並移屍體育場;第三起案件中將手中塞有陶片的被害人金巧送回,並附上拍攝了死者下體的錄影帶;第四起案件中將被害人辛婷婷的皮剝掉。這些行為顯然都需要兇手付出額外的時間、耐心、技能以及風險,這已經遠遠超出了逃避偵查的需要,而是為了使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