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還送了兩百元的慰問金。雖然在處理這件事的過程中,仍然有農民提出“三提留五統籌”負擔過重的問題,但由於是個別對話,工作組說他們沒承擔這方面的授權,現在不能給予答覆,事情就過去了。當然,縣裡以後專門下發了檔案,對這次事件的當事人進行處理。檔案是這樣說的:前嶺鄉在夏糧收購中,由於鄉黨委和鄉政府未能堅決執行省委夏糧徵購的政策規定,擅自從農民的賣糧款中扣除今年的“提留”款項,引起農民群眾不滿,發生了不應有的群體性事件,影響了夏糧收購的正常工作,破壞了黨群幹群關係。為了嚴肅黨紀政紀,特對有關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檔案上一共通報處理了四個人,他們分別是:
前嶺鄉黨委書記萬和水,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前嶺鄉鄉長王才根未經許可,私自調動派出所幹警,造成極為不良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行政降半級,另行安排工作;
前嶺鄉黨委副書記吳天恩,在事件尚未發生的關頭不履行職責,擅離職守,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前嶺鄉派出所所長劉火榮濫用職權對待群眾,嚴重影響黨群關係,給予撤消職務,調離公安隊伍的處分。
這一決定在東陽縣產生了很好的反映,都說縣委處理事件的措施果斷,堅決,不護短,不姑息,樹立了縣委縣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不過,當初在討論這一處分的時候,也有人提出說,前嶺鄉的幹部一貫工作還是兢兢業業的。這次發生這場事件,他們雖應負主要責任,但也包含情有可原之處。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努力完成工作任務,只是手段太急蠻了點。如果對他們加以處理,以後會不會影響其它鄉的幹部的工作積極性?陳林縣長的意見是,這次市委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議,傳達了上級精神,再次強調了對發生惡性案件尤其是惡性群體性事件的地方實行一票否決。所以採取處罰幹部的措施也是為了大局的安定。如果這次對有關幹部不加處罰,以後上面追究下來,說我們姑息遷就,誰負得起這個責?尹凡表態同意陳縣長的意見。政法書記劉炳貴說道,如果不對鄉幹部進行處理,豈不是要縣委把責任擔下來?工作指標和任務是縣委下達的,執行走樣卻是基層的事,出了事當然只能基層承擔,所以要處分只能處分幾名基層幹部,不要無緣無故擴大化,牽涉到縣裡面來!討論到這裡的時候,又有一個人提出,這次前嶺鄉事件,鄉幹部固然有責任,但農民們擅自闖進鄉政府砸壞東西,焚燒警車,這也是違法行為,我們不該把處理矛頭只對準幹部。對於農民中極個別幕後策劃、挑動鬧事的人,我建議也要處理他幾個。最好抓他一、兩個,判他幾年,以儆效尤。要不然豈不要無法無天了?!聽見這樣的建議,尹凡抑制不住地激動起來。本來,他給自己定下的規矩是:自己來這裡掛職鍛鍊,主要職責是學習,對縣裡面特別是常委會上討論決策之類的重要事情,要少發言、少表態,多服從。但剛才那個建議在他看來實在很荒唐的,一點也不從事實的角度、不從農民的角度去考察,只知道居高臨下看問題。因此他馬上回應說,前嶺鄉事件的發生,據我瞭解,決沒有事先的預謀和組織,也沒有所謂的幕後策劃和挑動者。它的爆發,完全是前嶺鄉違背政策,採取所謂“一手交錢,一手交糧”做法所引起的。對這一事件的處理,必須要分清是非,不能採取對農民和鄉幹部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如果那樣,問題非但得不到妥善解決,還很可能引起事件反彈,影響縣委縣政府在農民中的形象!陳林接過來說,是呀,那樣不是更亂了嗎?最後,常委們紛紛表態,同意陳林和尹凡等人的意見。翟燕青因為是剛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