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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落的作用遠超過教化作用,他們因為肉慾的容易滿足而更加蔑視愛情的價值。結果我們看到,人們雖然在兩性關係上有了更多的自由,真正的愛情反而稀少了。許多婚姻之所以破裂,並不是由於浪漫式愛情的威力,而只是追求婚外性刺激的結果,一些有良好的親情式愛情之基礎的婚姻竟也在時髦的露水風流中傾覆了。

所以,在我看來,現代人的婚姻困境不是一個孤立現象,而是現代化程序中整體性精神危機的一個表徵,是精神平庸化在兩性關係上的表現。

四 性愛的自律

凡是在現代化程序中產生的弊病,唯有透過現代化程序本身才能解決,婚愛上的問題也是如此。有些人主張重新運用法律武器來懲辦婚外戀,嚴格限制離婚自由。我認為走回頭路是行不通的,即使行得通也是不可取的。我們應該看到,婚姻是性愛的社會形式,而性愛必須是一種自由行為才成其為性愛。法律在這方面的作用有其限度,它不能強迫一個人同自己不願意的物件從事性行為,而倘若禁止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解體,它實際上就是試圖做這種蠢事。一個社會是否尊重和保護其成員在性愛上的自由,是這個社會的文明程度的標誌。

當然,社會的文明程度還有另一方面的標誌,便是其成員在性愛上能否自律。其實,自由本身即包含了自律之義,一個不能支配自己的慾望反而被慾望支配的人,你不能說他是一個自由人。人在兩性關係中袒露的不但是自己的肉體,而且是自己的靈魂——靈魂的美麗或醜陋,豐富或空虛。一個人對待異性的態度最能表明他的精神品級,他在從獸向人上升的階梯上處在怎樣的高度。在性愛上能夠自律的人,他在兩性關係上有一種根本的嚴肅性,看重性關係中的情感價值,尊重其性伴侶的人格和心靈,珍惜愛情以及由愛情發展來的親情。在我看來,這實際上也就是愛的能力,一個人是否具有這種能力,是比他的婚愛經歷是否順利更重要的事情。能否做到自律,取決於一個人的整體精神素質。在解除他律之後無能自律,正暴露了一個人整體精神素質的低劣。就整個社會看,這方面要有大改觀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有待於整個民族素質的提高。西方人在放任式的性流浪之後重新走上了歸家的路,這個先例或許可以給我們一種啟發,使我們明白在一定時期內彎路的不可避免,同時也給我們一種希望,使我們對在現代文明水準上重獲古老婚愛價值的前景抱有信心。

1997。5

婚姻的悖論婚姻中的愛情

關於婚姻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人們已經說得很多了。關於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人們也已經說得很多了。這兩種說法顯然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婚姻的確是愛情的墳墓,而愛情又的確是婚姻的基礎,那就等於說,婚姻必然自毀基礎,自掘墳墓,真是一點出路也沒有了。

解決這個矛盾可以有兩種相反的思路。有一些人(包括有一些哲學家)認為,婚姻和愛情在本性上就是衝突的,因此必須為婚姻尋找別的基礎,例如習慣、利益、義務、撫育後代之類。與此不同,我仍想堅持婚姻以愛情為基礎的價值立場,只是要對作為婚姻之基礎的愛情重新進行定義。

一個真正值得深思的問題:婚姻中的愛情究竟應該是怎樣的?

我發現,人們之所以視婚姻與愛情為彼此衝突,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對愛情的理解過於狹窄,僅限於男女之間的浪漫之情。這種浪漫之情依賴於某種奇遇和新鮮感,其表現形式是一見鍾情,銷魂斷腸,如痴如醉,難解難分。這樣一種感情誠然也是美好的,但肯定不能持久,並且這與婚姻無關,即使不結婚也一樣持久不了。因為一旦持久,任何奇遇都會歸於平凡,任何陌生都會變成熟悉。試圖用婚姻的形式把這種浪漫之情延續下去,結果當然會失敗,但其咎不在婚姻。

如果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