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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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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章大案驚天/3 ; ;

官。閻錫山接電後立即飾令參謀長朱緩光、軍事處長尹扶一、軍法科長周仲曾等會同辦理。各集團軍推選法官三人:第一集團軍為阮肇昌,第二集團軍為邱效舉,第四集團軍為吳玉柱。商震受任審判長後,立即電召各法官赴北平召開會議。待人員到齊後,先由商震宣佈東陵盜案特別法庭成立.然後報告東陵案情及在各地捕獲的涉嫌犯,再由北平衛戍司令部軍法科長周仲曾報告東陵案贓物保管情形及調查預審經過,並決定電催天津、山東等處,將破獲的盜陵案犯從速押解北平候審,已被保釋的譚溫江重新收押陸軍監獄。會後,商震分別向平津衛戍司令部、國民政府、軍政部發出了內容相同的三則通電,其中致南京國民政府的通電稱:

南京國民政府各院部政治會議、各政治分會、各集團總司令鈞鑒、各級政府、各級師濃長均鑑:竊查盔竊清陵一案,奉前軍事委員會電令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先後派商震為審判長,第一集團阮肇昌、第二集團邱山寧、第三集團李競容、第四集團吳中桂為審判官。祠準第四集團電開,吳中桂因公赴湘,改派周學海代理,茲已到平。遵於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陸軍高等軍法會審,並委北平衛戍司令部軍法科長周仲曹、河北到匪司令部軍法處長張桂為軍法官,均於即日就職。謹電奉聞。商震叩。

通電發出後,社會各界人士、滿清皇室對對東陵案的審理結果拭目以待,北京總商會和全國新聞界紛紛電請特別法庭,要求從速秉公處理,並准予列席旁聽。審判長商震即向新聞界公開作了答覆:

… … 陵案關係重要,震才微任重,深虞弗勝,謬荷藻' ~岸.‘叫.‘悶J 即“砂。~月日‘r ? “山籤,山‘; 。 .目腳州卜電,侶胡.。 。 .川母曲.。 .州.。 。 。 。 .山南州一奮.悶..比‘.目,; ; .門,。 。 。 ? 。 ‘卜

400 /日暮東凌

飾,益當奮勉。本會審對於陵案約分三步進行:第一步調查人證;第二步審問;第三步公判。在一、二步時期案未偵實,依法應守秘密,帷進行至相當程度,亦應酌情披露。侯屆公封時期當遨諸君於惠然辱臨,藉資鴻播。先此奉復,順候著棋。

商衰啟

就在東陵盜案特別法庭宣佈成立,商震發表通電和對新聞界發表談話時,第六軍團總指揮徐源泉突然感覺事態嚴重起來,尤其是譚溫江重新被押往陸軍監獄,更使他恐慌不安。為避免引火燒身,他一改過去的態度向新聞界發表談話,首先為保釋譚溫江一事辯辭.聲稱“盜陵為一事,交替為一事,敞部前請轉押譚溫江係為交替便利,決非庇護。如果譚溫江有盜陵行為,當然移交法庭辦理。假使調查明確後,譚溫江盜墓有據,不待地方法辦,餘為整傷軍紀計,亦難姑容。”

與此同時,徐源泉又將梁朗先、馮養田代表孫殿英公開向六軍團北平辦事處送交的號稱在東陵剿匪所得珠寶,全部加封移送北平衛戍司令部,以表自己的清白。北平衛戍司令部在接到這宗珠寶後,決定移存大陸銀行,並由總參謀長朱緩光親自監視將提包加上火漆封存,另派軍事處長尹扶一、軍法科長周孝魯,將加封提包持往大陸銀行面交該行經理譚荔孫查收。

另附公函一件。

譚京衛戍司令部致大陸銀行公函

逗啟者,第六軍團總指揮徐源泉,前送該部譚溫江師在東陵馬蘭峪到匪摘獲物品十號。茲經函請北平總商會會長及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