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
(Republican Party of Minnesota v。 White)(2002)
受司法倫理限制,美國法官對待審、在審、已審案件必須慎言,否則將受司法懲戒。但是,如果某人參與法官競選,肯定要向選民介紹、闡明本人的司法理念,其間難免涉及個案評說。這種情形下,評點個案究竟算不算違反司法倫理呢?如果不算,是否意味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