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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部分

馮見雄該不會是跟一審法官有仇吧?

或者說,只是因為“彭y案”,對一審法官看著不爽,想“替天行道”?

“行了,按照你的要求歸檔了,我們會在5天內做好受理工作。請對我的工作評分。”把一些回執類的檔案交到馮見雄手中,女立案員誠懇地笑著求評價。

馮見雄點了“滿意”,飄然而去。

馬和紗在旁邊,懵懵懂懂地偷偷問虞美琴:“美琴姐,你知道為什麼雄哥要把上訴書的理由寫得這麼少麼?難道是字越少逼格越高?”

“當然不是了,這不是讓二審法院集中資源專攻難點麼。而且,我們的行為,在事實證據部分又不光彩,你確實損害了蘋果公司的利益、公然使用越獄破解系統,還宣揚蘋果系統的可破解性。

這些事情,幹嘛到二審時再揭瘡疤重提一遍?當然只提對我們有利的點就好了。

另外,小雄還有很多關於訴訟法細節方面的考慮,這玩意兒我一下子和你說不明白,有興趣的話,我慢慢講。”

“您說吧,我聽著呢。”馬和紗很是虛心,還把車鑰匙甩給馮見雄,讓馮見雄開車,她能坐在後排安靜聽虞美琴掃盲。

虞美琴這才娓娓道來。

……

相信很多稍微懂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刑事案件當中,二審的審查範圍,是依據“全面審查原則”來辦的。

剛才省高院的女立案員也提到過這個原則。

也就是說,刑事案件中,不管上訴人認為自己有冤情的點在哪兒,二審法院都會把一審時所有出現過的證據分歧點、法律適用分歧點統統過一遍。

因為刑事案件是公訴的、是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表現。

哪怕最後發現了一個錯誤點、但這個點並非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的不服點,二審法院也有權改判這個錯誤點(如果是事實認定不清的點,就是發回重審)。

當然,如果這個新發現的點是對上訴人不利的,那麼二審法院即使被發現了,也會把問題寫清楚,但維持原判當然,這是基於“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導致的後果,並不是說“全面審查原則”失效了,一碼事歸一碼事。

(注:上訴不加刑,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如果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上訴,那麼上訴二審的判決量刑不能比一審還高。這是為了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讓他們相信國家司法系統,勇於上訴二審,不要有後顧之憂。

但是,如果真的發現了明顯導致罪重的額外事實、惡劣情節,檢察院那邊還是可以額外提起“抗訴”來加刑。但這跟“上訴”就沒有關係了,在“上訴”環節,肯定是不允許改得比原判更重的。)

可是,在“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的民事訴訟領域,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全面審查原則”就不存在了。

民事訴訟,是嚴格按照“你對哪個點不服,我二審就集中精力只審這個點。其他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同的點,二審直接略過”的程式來跑的。

用法語術語來說,就是:《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323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注意這裡如此明確的“不予審理”四個大字。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二審,是嚴格遵照“只要你沒隱瞞侵犯公共或第三方權利的事實,那麼你不告的點,就嚴格、絕對不會在審查中提到”。

……

這就是為什麼,馮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