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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部分

兩種自覺的制裁:一,道德的制裁,二,法律的制裁。身心有缺陷者,如前舉花柳病者等,該用法律去禁止他們生育的權利,便是法律的制裁。這在美國已有八州實行了。但施行這種制裁,必需具備幾個條件,才能有效。一要醫術發達,並且能得社會的信賴;二要戶籍登記的詳確(如遺傳性等,都該載入);三要舉行公眾衛生的檢查;四要有公正有力的政府;五要社會的寬容。這五種在現在的中國,一時都還不能做到,所以法律的制裁便暫難實現;我們只好從各方面努力罷了。但禁止〃做父母〃的事,雖然還不可能,勸止〃做父母〃的事,卻是隨時,隨地可以作的。教人知道父母的責任,教人知道現在的做父母應該是自由選擇的結果,——就是人們於生育的事,可以自由去取——教人知道不負責及不能負責的父母是怎樣不合理,怎樣損害社會,怎樣可恥!這都是愛作就可以作的。這樣給人一種新道德的標準去自己制裁,便是社會的道德的制裁的出發點了。

所以道德的制裁,在現在便可直接去著手建設的。並且在這方面努力的效果,也容易見些。況不適當的生育當中,除那不健全的生育一項,將來可以用法律制裁外,其餘幾種似也非法律之力所能及,便非全靠道德去制裁不可。因為,道德的制裁的事,不但容易著手,見效,而且是更為重要;我們的努力自然便該特別注重這一方向了!

不健全的生育,在將來雖可用法律制裁,但法律之力,有時而窮,仍非靠道德輔助不可;況法律的施行,有賴於社會的寬容,而社會寬容的基礎,仍必築於道德之上。所以不健全的生育,也需著道德的制裁;在現在法律的制裁未實現的時候,尤其是這樣!花柳病者,酒精中毒者,……我們希望他們自己覺得身體的缺陷,自己懺悔自己的罪孽;便藉著懺悔的力量,決定不將罪孽傳及子孫,以加重自己的過惡!這便自己剝奪或停止了自己做父母的權利。但這種自覺是很難的。所以我們更希望他們的家族,親友,時時提醒他們,監視他們,使他們警覺!關於瘋人、白痴,則簡直全無自覺可言;那是隻有靠著他們保護人,家族,親友的處置了。在這種情形裡,我們希望這些保護人等能明白生育之社會的責任及他們對於後一代應有的責任,而知所戒懼,斷然剝奪或停止那有缺陷的被保護者的做父母的權利!這幾類人最好是不結婚或和異性隔離;至少也當用節育的方法使他們不育!至於說到那些窮到連〃養育〃子女也不能的,我們教他們不濫育,是很容易得他們的同情的。只需教給他們最簡便省錢的節育的方法,並常常向他們懇切的說明和勸導,他們便會漸漸的相信,奉行的。但在這種情形裡,教他們相信我們的方法這過程,要比較難些;因為這與他們信自然與命運的思想衝突,又與傳統的多子孫的思想衝突——他們將覺得這是一種罪惡,如舊日的打胎一樣;並將疑惑這或者是洋人的詭計,要從他們的身體裡取出什麼的!但是傳統的思想,在他們究竟還不是固執的,魔術的懷疑因了宣傳方法的巧妙和時日的長久,也可望減縮的;而經濟的壓迫究竟是眼前不可避免的實際的壓迫,他們難以抵抗的!所以只要宣傳的得法,他們是容易漸漸的相信,奉行的。只有那些富家——官僚或商人——和有些小資產階級,這道德的制裁的思想是極難侵入的!他們有相當的經濟的能力,有固執的傳統的思想,他們是不會也不願知道生育是該受限制的;他們不知道什麼是不適當的生育!他們只在自然的生育子女,以傳統的態度與方法待遇他們,結果是將他們裝在自己的型裡,作自己的犧牲!這樣儘量摧殘了兒童的個性與精神生命的發展,卻反以為盡了父母的責任!這種誤解責任較不明責任實在還要壞;因為不明的還容易納入忠告,而誤解的則往往自以為是,拘執不肯更變。這種人實在也不配做父母!因為他們並不能負真正的責任。我們對於這些人,雖覺得很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