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李部長還有什麼問題嗎。”電話另一端語氣帶著得意。
“你敢透露你的姓名嗎,敢不藏頭露尾嗎?”李和尚反問道。
“有什麼不敢,我是電視臺記者,洪錫誠!李部長滿意了嗎,現在可以解釋了嗎?”
“洪錫誠先生,你能證明這張照片就是我嗎?”李和尚問道。
“當然,我用人頭擔保,這是我親手拍的,上面的男人就是你!”
李和尚掏出手機,現場撥打電話:“喂,我是漢城地檢部長檢察官李和尚,我要報警!這位警官你也看直播了嗎,他叫洪錫誠!自稱是電視臺的記者,你們可以抓人了!”
“李部長,你什麼意思,為什麼報警抓我!”熱線電話還沒有結束通話,另一端的洪錫誠懵逼了。
“因為這張照片啊,你證明不了照片裡的男人是我,我就告你誹謗!你拿人頭擔保,這張照片裡的男人是我,那這就是你侵犯我隱私的犯罪證據!所有電視機前的民眾都可以作為我的人證,根據我國《關於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的特例法》第14條,對於偷拍與散佈他人隱私的行為,將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使非本人攝製,只要未徵得被拍者同意,將攝影內容散佈、銷售、展示或散佈,也將被處以同樣的處罰。”
“不!我錯了,我不要解釋了行嗎。”熱線電話裡的洪先生哭腔問道。
“洪錫誠先生,跟蹤偷拍一位大韓民國的檢察官,還是在他調查黑幫暴力案期間,我們有理由懷疑你的動機,我們檢方將會秉公執法,會好好查一查你的,但願你沒有涉黑、沒有任何的違法犯罪行為!電視機前的警官聽到了嗎,現在可以去抓人了!不要給他自首的機會,要知道犯罪分子自首後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自首,警官,我自首,快抓我!李部長,我已經跟路上的巡警自首,這下沒理由判我五年了吧。”
“把電話給我,李部長,我是行動組刑警馬錫道,我恰巧也在這裡了,案犯已經自首,請您指示。”
“給他帶上手銬,然後將電話擴音,我們說兩句!”
“是!已經開擴音。”
“洪錫誠先生,恭喜你,幹得非常漂亮,如果犯罪較輕,你確實可以獲得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前提是你配合案情調查,老實交待!”
“我一定配合!爭取免除處罰……”
電視機前的觀眾們都看麻了。
這是在直播檢察官辦案嗎?
不是觀眾熱線揭露李和尚的婚外戀嗎?
怎麼說來說去的,舉報者被說犯罪了。
更戲劇化的是,舉報者還真的投案自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