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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或許他已經預感到,自己遲早有一天將會不可避免地面對“藍山路大規模系列綁架、強Jian、搶劫、奴役、兇殺案”的審判,在加拿大服刑期間,伍其達以少有的認真態度和鑽研精神,如飢似渴地學習美國聯邦及加州有關法律條文。畢竟是性命攸關,馬虎不得。 與此同時,美國方面不屈不撓地與加拿大有關當局就此案展開了長達六年的公文往來及法庭辯論戰。在經過了十多次上訴和似乎是永遠不可能完結的聽證後,加國政府終於恩准了加利福尼亞州政府的請求,同意將伍其達引渡至美國受審。 1991年9月26日,麥克雷蘭空軍基地崗哨林立。一架軍用專機徐徐降落後,幾輛早已等候在跑道邊上的警車緩緩駛近從艙門降下的舷梯旁,依舊身著加拿大灰色囚服的伍其達被直接從這裡遞解到加州首府沙加緬多郊外的福爾遜監獄。 從這一天到“伍其達案”正式開庭審理,中間經過了漫長而枯燥的,令人精疲力竭的七年。伍其達利用他在獄中掌握的法律知識現炒現賣,使開庭的日期一改再改。 最早擬定的庭審地點是卡拉沃若地區首府聖安佐斯。伍其達先是不斷地透過他的律師向上級法院提出各種正式申訴,內容從一日三餐到醫療待遇,無所不有。每當有這類申訴遞交法庭,正常的法律程式便須暫時中斷,直至有關事實得以澄清,或有關部門作出結論後,才能繼續進行。 比如有一次,伍其達預審出庭回到監獄已過了開飯的時間,看守給他端來的飯菜有些冷了,伍其達當即絕食。 還有一次伍其達說他著了涼,向獄醫指定要一種藥片。這種藥物的催眠效果非常強,獄醫擔心他次日出庭時會頭暈腦脹打瞌睡,就給他開了別的藥。誰知第二天在法庭上,伍其達當眾向法官發難,說獄醫拒絕了他的醫療要求,致使他病情加重。法官不得不宣佈休庭。 伍其達在獄中被列為“高危罪犯”。他本是重案犯,更兼體格碩健,又會武功,即使有手銬腳鐐,看守們有時候也心裡發怵。1992年,法庭曾一度使用一種特製的籠子,休庭時便將伍其達鎖於籠中。這在後來又成了他申訴的理由。據伍其達稱,這個籠子讓他深感恐怖和羞辱,惡夢連連,夜不能寐,以致身心皆受到傷害,云云。 伍其達的另一招是,不斷辭退更換官方為他指定的律師。據法庭的檔案記載,伍其達前後一共更換過12次律師。每當新律師接手案子,所有的調查、策劃、準備工作等等就得重頭開始。僅此一項,不但為伍其達贏得了更多的時間,而且使州政府耗費了更多的資金。伍其達對任何一位代理過他的律師都不滿意,都能指出種種的不是。有一次,他甚至以100萬美元的索賠金狀告他的辯護律師們。還有一次,他向聖安佐斯法院提交動議,要求自任辯護律師,被法院駁回。 伍其達的律師們曾在當地作過一次民意測驗,結果95%的卡拉沃若地區居民都認定伍其達“有罪”,只有5%的人表示,要在公訴方和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證據後才能作出判斷。被告方隨即以伍其達不可能在聖安佐斯獲得公正裁決為由,要求易地審判。此項動議被遞交到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1994年4月8日,法庭命令將“伍其達案”的庭審地點移至洛杉磯的桑坦納。 又經過了四年多的各種聽證與延期,1998年10月26日,“伍其達案”在桑坦納法院開庭審理。 伍其達被指控的罪名包括12項預謀殺人罪。在藍山路現場的13名受害者中,警方確信唐納德·勒克和喬斯·甘納被害於1983年,當時伍其達正在利文塢軍事監獄裡服刑,所以與這兩宗案子沒有關係。但除了藍山路外,伍其達還應該對1984年7月發生的唐·約勒梯命案負責。 因為法官約翰·瑞恩允許攝像機進入法庭,首席公訴人霞琳·翰納珈在開場發言中播放的“卡茜/白蘭達”錄影帶的某些畫面,當天便出現在三大電視臺的全國新聞上,在公眾中引起了極大的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