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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大。第一個東印度公司是由葡萄牙人於1587年建立的。瑞典17世紀時就計劃建立一個相同的貿易公司,然而軍備和戰爭阻止了這項計劃。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荷蘭東印度公司是兩家最大的東印度公司,建於17世紀初。這兩家公司在本土都壟斷著與東印度地區的經商權力。

因此那些想在東印度買商品,卻未能在公司取得席位的商人們,試圖在其他國家建立東印度公司。瑞典的東印度公司是由一位極其富有的商人考林·康拜爾與亨瑞克·修尼,尼科拉斯·沙爾格廉一起提議建立的。亨瑞克·修尼與國會和當地政府有良好的關係,此外,他還是瑞典人,這一點是取得特別許可的一個條件。

建立一個東印度公司的請求在國會和在社會的討論中引起了強烈的抵制。人們認為瑞典應該自力更生,儘可能減少進口外國貨物。此外,很久以來對“奢侈和過分富裕”就有禁令。現在國家最重要的產品如:木材、鐵和柏油要被賣掉去換取茶葉、瓷器和絲綢等奢侈品。人們相信這將毀掉瑞典國家財富。而且從各種角度來看都是充滿危險。

但是亨瑞克·修尼指出,正是這種貿易,才使其他國家得到發展。透過把大部分貨物轉手賣給其他國家獲得高利潤,國家將可以收集到資金,建造許多新船;瑞典的商人和海員將會獲得豐富的貿易經驗,將在大海上航行。

儘管瑞典在17世紀是一個強國,然而,在18世紀初期,與歐洲那些文化領先的國家相比,它還只是一個貧窮的農業國家。在南歐和西歐,用來發展文化和科學的資金都是透過與外國文化貿易獲得的。當瑞典政府意識到他們可以加入到這種能使國家繁榮的貿易時,就不惜一切地為外國富商在瑞典經營這種貿易提供方便。

五個經營貿易特許狀

1731年6月14日“亨瑞克·修尼&公司” 得到可在好望角海峽以南地區所有港口經營貿易的特別許可。許可的條件十分優厚:15年內可以與印度和中國獨家進行商業貿易。上交給國家的費用是每1來斯特付100道爾的銀幣,加上每1來斯特重的貨物付2道爾的銀幣。(1來斯特重噸) 。

所有的船都要儘可能地在瑞典境內建造,所有的遠征也應從哥德堡出發。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應該是瑞典公民。國家極為熱心地支助這個企業。康貝爾和其他的外國人不費吹灰之力輕而易舉地成為瑞典公民,這樣他們就能夠幫助經營公司。

瑞典東印度公司在持有5個特別許可狀的情況下一直經營到1815年。一個特別許可狀為一個週期,在這個時期內,公司可以壟斷,也就是說有獨家經營的權力。每一時期長達15年或者20年。當一個週期結束後,東印度公司將建立一個新的公司,組建一個新的董事會以及得到一張新的特別許可狀。

在前三個許可狀時期,貿易輝煌繁榮。在第三個許可狀期間,爆發了美國獨立戰爭。戰爭使得英國、荷蘭和法國三家最大的競爭對手,全身投入於戰事之中。此時,瑞典可以向整個歐洲供應低價買進的茶葉,獲得了高額的收入。

公司的贏利是建立在把運回的貨物出口給其他國家的基礎上。7/8的商品轉手出口給英國和荷蘭,而這兩個國家本身的東印度公司比瑞典要大得多。這是一個脆弱的基礎,只要這些國家一旦改變他們的貿易政策,就足以摧毀這一切。

在第四個許可狀時期,貿易開始崩潰。此外,國家對公司船收取的稅越來越高。再加上公司其他的經濟問題和與俄國的戰爭,這一切使得公司第四個特別許可狀期的經營破產了。在第五個,也就是最後一個特別許可狀期,沒有一艘船被派往中國。隨後,在東印度的商業貿易自由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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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瑞典的東印度公司(2)

哥德堡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