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進中國之煤炭、棉紗及一切棉貨概不加稅,尤與英約相背。中國不允。惟第三款川江設施拖攬,第四款內港行輪及修補章程,第七款中、日商民合股經營,第八款保護商牌,第九款改定國幣,均為英約所有,允之。又於商牌款內議增保護版權一事,內港行輪款後議增照會宣告,往來東三省輪船亦系照內港章程辦理,不能駮拒。此外第五款索開各處口岸,第六款口岸城鎮任便居住,第九款第二節釐飭度量權衡,第十款請運米穀出口,均駮拒不允。日使內田康哉赴部晤商,又提出北京開埠、加稅免釐、米穀出口三條,欲在京與張之洞議,餘仍歸滬定。時之洞在京,外務部答以不能兩處分議,遂暫停。
十月,漢口因議給比利時界增日本租界。初,日本索租界三百方丈,止允給一百方丈,留二百方丈備中國公司之用。當時日使言明,日界外地如別有餘地讓給他國,日本仍須照原議添索二百方丈。茲議給比界中僅餘地約三百丈,擬添給日本租界一百五十丈,仍畫留約一百五十丈立作華業公司地界,以備中國官商自用。日本猶爭不許。日本議設兩湖輪船公司,欲華洋合股,不果。是月,撤駐氵扈日兵。
尋複議約。日使內田康哉與張之洞在京會議,研商數月,始漸就緒。即致總署,謂我所索允者三事:一,照各國一律加稅;一,查禁違礙書報;一,中國人民在日本者,極力優待。駮辯刪去者三事:一,請運米穀出口;一,口岸城鎮任便居住;一,常德府等九處口岸。以要索為抵制者一事:各國護路護館兵隊全撤後,北京方能開埠。因有益於中國商民,可除積弊,而許其入約者,度量權衡一款;照滬議原文增改字句者,改定國幣一款,內港行輪一款,川江設施拖攬一款;因英已有而許其入約定議者,長沙通商一款。餘皆仍照滬議原文。又致外務部及呂海寰等,謂日約東三省開埠,言明悉照美約文法,惟安東縣改大東溝,緣大東溝系日本原議所索。嗣增索安東縣,再三商駮,內田始允仍將安東縣刪去。遂定議,於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滬畫押,是為日本商約。是年與日使議索還前借漢口大阪馬頭,仍未還。又盛宣懷與日本立漢冶礦石借款合同,數三百萬元,息六釐,預定三十年還清,不還現銀,以礦價扣還。
三十年,日商三井在漢廠購生鐵一萬六千頓,值日俄戰起,中國慮於局外中立有礙,擬阻止。會日本領事永瀧來函,謂訂運生鐵,不在戰時禁貨之列,日使亦來函宣告,作為商工製造之用,不得以禁貨論,遂許運。三十一年,日戰勝俄,兩國議和,政府令外務部照會日、俄,謂關涉中國之事,若中國不與聞者,中國將來斷不承認。是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外務部慶親王奕劻與日本大使小村壽太郎、公使內田康哉訂新約。正約三款:一,凡俄國允讓之利益,中政府悉承諾之;二,凡中、俄所訂借地造路等項,日本悉照約履行;三,此約簽字即便施行。附約十二款:一,中國將東三省自行開闢商埠;二、三,撤兵事宜;四,日本允將所佔公私產業,在撤兵前後交還;六、七、八,安奉、南滿鐵道建築事宜;九,另訂奉天日本租界辦法;十,鴨綠江右岸設中日木植公司;十一、十二,中、日彼此以最優國相待遇。
三十二年,日人設立南滿洲鐵道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