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可以採取協議收購的方式。
(2) 全面收購和部分收購
根據收購公司擬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數量來劃分的。全面收購,是指收購公司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或獲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性股權。部分收購,是指投資者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佔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總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獲得該公司一定控制權的行為。目標公司股東可以根據這一比例來出售自己的股份。一般來說,部分收購的目的在於取得目標公司的相對控股權,而全面收購的目的則在於兼併目標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購,後者是兼併式收購。值得一提的是,向所有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並不等於全面收購,因為部分收購也必須採用這種形式。全面收購除當事人自願進行的以外,多數屬於強制收購,當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購義務。
(3)友好收購和敵意收購
這是根據目標公司管理層對收購要約的態度來定義的。友好收購是指收購者事先與目標公司管理層有過接觸,在有關事項(如收購價格、人事安排、經營計劃、資產處置等)上達成了共識,目標公司管理層同意其收購意見,並與收購者主動合作,積極配合,收購要約釋出後,目標公司董事會在出具的書面意見中向全體股東推薦此次收購的公司收購。友好收購通常情況下一般都能成功,但在此應注意對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以免目標公司管理層從自己的特殊利益考慮,作出不利於股東的決策。但由於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在批准同意一個收購交易時;通常都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由股東投票來決定; 所以只要是目標公司董事會同意的交易;就意味著已經獲得股東大會的批准。敵意收購是指目標公司的經營者拒絕與收購者合作,對收購持反對和抗拒態度的公司收購。通常收購人在不與對方管理層協商的情況下,在證券交易市場暗自吸納對方股份,以突然襲擊的方式釋出要約,目標公司管理層就會對此持不合作的態度,要麼出具意見書建議股東拒絕收購要約,要麼要求召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管理層採取反收購措施,因此敵意收購通常會使得收購方大幅度地增加收購成本。由於協議收購多發生在目標公司股權相對集中,股東掌握著公司終極控制權的情況下,所以大部分協議收購都會得到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合作,故協議收購多為友好收購。而要約收購則多發生在目標公司股權分散,目標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此種收購的最大特點就是不須事先徵得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一般是敵意收購。
(4)現金收購、換股收購和混合收購
根據對目標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為標準來劃分的。現金收購是指收購者付給目標公司股東的對價為現金的公司收購。這是一種最簡單的支付方式,目標公司股東可立即獲得一筆現金從而回避市場利率風險,收購公司也可以此避免目標公司股東在本公司中擁有較多的投票權。但是現金收購的弊端也是非常明顯的。對收購者來說,現金的支出將使公司現金緊缺,危及公司的財務安全;對資產出讓者來說,現金收購將增加其稅收負擔,減少其財富總量。換股收購是指收購者以自己公司的股份換取目標公司股東的股份而達到控制該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購。股票支付方式對收購方來說,可以減少收購中的現金支出;對被收購方來說,可使資產轉讓的稅收負擔遞延,而且可使資產轉讓者在收購公司中持有一定的權益。但是,股票支付也有不利之處。對資產轉讓者來說,收購公司的股票僅僅是一種虛擬資本,若股價下跌,其必將受損。對資產收購者來說,由於向轉讓者支付了大量的本公司股票,可能會使本公司原有股東喪失控制權,從而使得資產轉讓者反接管資產收購者。混合收購是指收購者以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