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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也在不斷變化著。封建時代以不能從

而終為不道德,而今婦女再嫁不失為道德,階級社會中夫妻無感情但在法律的約束下同居被認為是道德的,而到未來的無階級社會,無感情的同居將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在這裡,沒有一個永恆的、終極的、適用於各個歷史發展時期的道德規範,道德只能是時代的產物。

恩格斯關於“兩性間的關係將成為僅僅和當事人有關而社會勿需干涉的私事”的說法,是今日中國農民所難以理解和想象的,就像牛耕時代的人們難以理解和想象電子計算機時代的許多事情一樣。城市的情況雖然好些,但是在兒童、老人的社會撫養完全實現之前,真正理想的完全符合人類本性的婚姻方式和婚姻道德還很難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我們的調查表明,雖然已有相當一部分人持真正合理的婚姻不應存在不可離異性這一觀點,但還是有更多的人出於種種現實的考慮,如保護兒童(父母離婚對兒童有不利影響),保護婦女(被遺棄的婦女再婚有困難)甚至保護男子(重金買妻,離不起婚)等等,選擇了離婚手續應當困難些的答案。主張在男女雙方不再相愛時應立即分離的,也遠不及主張調解的人多,還有少數人認為,即使沒有感情也不可離婚。主張只有單方提出離婚就應准予離婚的人數更少,只佔

。如果考慮到無感情即離異的婚姻在現實中比持這一觀點的人

)還要少得多,考慮到已經完全無愛情以至從開始就無愛情的結合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人們對於我國現階段的婚姻狀況及婚姻道德就有了更接近實際的瞭解。應當承認,持多數觀點的人們並非全都不懂得,隨著社會的進步,婚姻的不可離異性將日趨減少,因而從未來的道德標準來看,男女雙方不再相愛時,當然應當立即分離,離婚的手續當然也是越容易越好,他們做這種選擇完全是從我國現階段婚姻不能不考慮的種種因素(諸如子女的撫養,經濟的原因等等)出發的。如果說他們當中確實有一部分人不懂得這一點,那麼,這隻能說明,他們所具有的婚姻道德恰恰是現階段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

恩格斯曾闡述過這樣一個深刻的思想:訴諸義憤是科學上無能的表現,科學的任務在於說明現存的一切的合理性及它們必然滅亡的原因。道德是時代的產物,正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到達僅僅以愛與不愛作為結合與分離的惟一依據的時代,所以,我們還必須承認一切不得已而為之的經濟考慮。婚姻道德的研究常常涉及一個人們為之十分激動的題目:某人經濟地位改變了(例如:一個農村人變成城裡人)便拋棄了原來的配偶,對此應給予怎樣的道德評語呢?這裡有兩個道德標準可供選擇:第一,未來時代的道德標準。在城鄉、工農、腦體勞動之間的差別已不復存在、不僅生產資料而且消費資料的私人所有已不復存在、兒童老人已由社會撫養的未來世界,男女雙方除愛情外一切都不必考慮,因此,不愛而結合是不道德的,不愛就分離則是十分道德的,感情是結合與分離的惟一依據。我們顯然不可能用上述道德標準來要求現代人。這樣就有了第二個標準:現在時代的道德標準。這就是除愛情外不得不有許多派生的經濟考慮的道德標準。這個標準一經運用,就得到了兩個方面的結論。

一方面,一個人要麼不發生愛情,一旦發生了愛情,與異性同居(包括合法非法兩種情況),就產生了忠於配偶撫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你負責任、盡義務,你就是道德的,反之則是不道德的。這裡,也應當包括沒有愛情的同居(同樣包括合法非法兩種情況)。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那些因地位改變而拋棄配偶的人是不道德的(應排除買賣婚姻、包辦婚姻)。基於上述原因,當雙方不再相愛提出離婚時,行政部門(或法律部門)運用它們的權力規定父母雙方各自對兒童撫養應負的責任;當只有單方提出離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