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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和比當前佔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為什麼存在這麼一個例外?讀者在繼續閱讀完本條後會發現,這其實並不是一個例外。

這樣,

1)比當前佔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2)佔主流的“劣等思想”;

3)“優良思想”,

三部分根據各自的優劣的相對程度為X軸,持有人數為Y軸,可以想象出一條鍾型曲線。

X軸正方向趨向於相對的“優良”;X軸負方向趨向於相對的“低劣”。

這條鍾型曲線中間部分是當前佔主流的“劣等思想”。

這條鍾型曲線右邊那部分是“優良思想”。

這條鍾型曲線左邊那部分是比當前佔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因為X軸定義是優劣程度,這是一個相當模糊的定義,但是如此與更加精確的定義相比,反而具有更多的發展的可能。

如果思想的“實際價值”是不斷發展的,思想的“公認價值”以某種關係跟隨思想的“實際價值”的發展。這裡說的“公認價值”是指一個群體的“公認價值”,不是指群體中某個個體的“公認價值”。即“公認價值”是群體中所有個體“公認價值”某種平均的結果。

相信不少思想敏銳的讀者看到這裡已經發現了,我之前作的鋪墊,和“群體”和“個體”之間可能構成的關係。

接上面的,群體的“公認價值”隨相應思想的“實際價值”的發展而發展了,如果群體中某些個體的“公認價值”沒有發展,或者發展的速度低於群體某種平均發展速度的話,會發生什麼?

可以根據“優良思想”和“低劣思想”的定義,(注:這裡因為群體和群體中的個體在同一時刻同一思想實際價值是相等的,所以可以直接根據“優良思想”和“低劣思想”的定義進行比較)

個體的“公認價值”-實際價值>“公認價值”-實際價值

也可以根據“相對思想優劣量” 的定義,

(個體的“公認價值”-實際價值)/實際價值>(“公認價值”-實際價值)/實際價值

得知此時這個群體中的個體的“公認思想”比群體的“公認思想”更加劣等。

這表明什麼呢?

即這個群體中的個體的“公認思想”向代表群體的鐘型曲線X軸負方向移動了,即變得更加劣等了!

注意,這種負方向移動不是由於個體的“公認價值”降低了,個體的“公認價值”不變,甚至提高了,但是隻要個體的“公認價值”發展的速度低於群體某種平均發展速度的話,由於個體不是孤立的,他存在的基礎不是隔離開來,他處於一個群體中,所以在群體發展的趨勢下,在鍾型曲線上,他表現為自動地向X軸負方向移動了!即被髮展的趨勢所逐漸淘汰了!

為什麼說“淘汰”呢?

前面寫過,鍾型曲線左邊那部分是比當前佔主流的“劣等思想”還要“劣等”的思想。

這些被“淘汰”的群體中的個體將逐漸自動地歸入此類。

為什麼說歸入此類的那部分個體是逐漸被“淘汰”了呢?

歸入此類的那部分個體將因為他們的“公認價值”與群體的“公認價值”不同,所以就要冒著佔主流部分思想持有個體不冒或者相對少冒的各種風險。

風險隨X軸負方向逐漸增大,先是“道德風險”,向X軸負方向增大到一定程度之後,就可能是 “法律風險”了。

16.其實本文後面的部分和前面的部分都是相互聯絡的,互相依託,有些即沒有依,有沒有託的部分,可能並不是毫無意義的,在以後文章中可能成為預設的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