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條,主要內容有:盟國將予日本以最後打擊,直至停止抵抗;日本政府應立即宣佈所有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日本投降後,其主權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由盟國指定的島嶼;軍隊完全解除武裝;戰犯交付審判;日本政府必須尊重人權,保障宗教、言論和思想自由;不得保有可供重新武裝作戰的工業,但容許保持其經濟所需和能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準其獲得原料和資源,參加國際貿易;在上述目的達到和成立和平責任政府後,盟國佔領軍立即撤退。
整個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吾等戰勝國首腦,代表吾等億萬國民,業經會商並同意對日本應予以一機會,以結束這次戰爭。
二、美英之龐大陸海空軍,籍由西方調來之軍隊,業已增強數倍,即將予日本以最後的打擊。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聯合國之決心而支援及鼓舞。對日作戰,不至其停止抵抗為止。
三、德國無效果及無意識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民力量,所得之結果,彰彰在前,可為日本人民之殷鑑。此種力量,當對付抵抗之納粹時,不的不將德國人民的土地、工業及其生活方式摧毀殆盡。然現在集中隊付日本之力量,則較之更為龐大不可衡量。吾等之軍力更加以吾等之意志為後盾,若予以全部實施,必將使日本軍隊完全毀滅,無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必將終歸全部破壞。
四、現應即早決定,日本是否仍繼續受其一意孤行、計算錯誤、使日本帝國已陷入完全毀滅之境之軍人所統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
六、吾人堅信,若不將窮兵黷武之軍國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秩序不能產生。故決將欺騙及誤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政權及勢力,永遠掃除。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之時,及直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已毀滅有確實的證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領,俾吾人在公告中所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指定其他小島之內。
九、日本軍隊,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回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吾人無意識奴役日本人民,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須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之復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成立。
十一、日本將被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其內。為此目的,可準其獲得原料,以別於統治原料,日本最後參加國際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上述目的達到,並以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戰領軍隊當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有意識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在波茨坦會議期間發表《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簡稱《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
可是,日本政府置之不理,並沒有回應中美英三國發表的《波茨坦公告》,而此時劉振風的第2方面軍戰前準備工作已經完畢,在基隆港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