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縣衙裡的官吏,一共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官,一般的縣裡只有4個能夠稱為官的人,也就是知縣、縣丞、主簿和典史,這都是由朝廷直接任命的,用後世的標準來說,就是所謂公務員了。
第二個層次是吏,包括縣衙下屬各個部門裡的負責人和技術人才。吏的數量根據各縣的事務多少以及財力多寡而不同,少的有二三十人,多的可以達到上百人。吏的來源是從民間招募,最早甚至是以徭役的方式徵用來的。
根據明朝的制度,願意充吏役者要自己先提出申請,稱為「告納」,然後由里老鄉紳具保,上報至州縣。州縣的長官覺得合適後,會報給上一級的府,府再報布政司核准,這樣申請人就成為一名正式的吏員了。
在一個縣裡,官員人數很少,主要是負責一些大政方針的把握。縣裡的具體事務都是由吏員負責操辦的,所以有「官治之實皆吏治之耳」的說法,意思是說國家名義上是由官治理的,但實際上卻是由吏治理的。
一個縣有幾萬至幾十萬人口,各種事務也是非常繁多的。所以,在縣衙裡,設定了許多個部門,其中主要的是與中央的六部相對應的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分別管轄一個方面的事務,六房的負責人,就稱為六房書吏。除了六房之外,縣衙下面還會有馬科、糧科、架閣庫、冊房等其他部門,也都分別有負責具體事務的吏員。
在縣衙裡,書吏屬於技術幹部,此外還有負責出力幹活的吏員,稱為典吏。在書吏和典吏之上,則有管人事的吏員,稱為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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