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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愛國者頗不乏人,當知去害群,即所以扶正氣,決不致懷疑誤會,藉端附和,以自蹈曲庇亂黨之嫌。該國民黨議員等回籍以後,但能湔除自新,不與亂黨為緣,則參政之日月,仍屬甚長,共和之幸福,不難共享也!除將據呈查獲亂黨各證據另行佈告外,仰該管各官吏一體遵照!

第十一節議員、參議院之質問與國務院之答覆自此國會遂無開會之希望。全國人民,鹹謂政府非法,不應摧殘民意機關;即政府派之議員,亦不贊成此種非法命令,提出質問書,茲並錄下:

眾議院質問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影響及於國會書:

民國不能一日無國會,國會議員不能由政府取消,此世界共和國之通義,立憲政治之大經也。近閱報載,大總統十一月四日命令解散國民黨,並追繳隸籍該黨國會議員證書、徽章。夫該黨本部與南方亂黨勾結,政府依法律委任,以行政命令解散不法之結社,凡我國民,無不認為正當。獨是國民黨與隸籍國民黨之議員,在法律本屬兩事,其處分自不能從同。假令議員而與亂黨通謀,確有證據,勿論隸何黨籍,均得按法懲治,否則確與亂事無涉,即隸國民黨籍,亦不能牽連取消。蓋黨自黨而議員自議員,二者性質不侔,即不能併為一談。查《議院法》第八條,議員於開會後發現不合資格之疑義時,各院議員得陳請本院審查,由院議決,選舉十三人,組織特別委員會審查之。據此,議員資格之疑義,其審查權屬之兩院,院法規定,彰彰可證。今政府以隸籍國民黨之議員,早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議員自居為理由,豈非以政府而審查議員資格,侵害國會法定之許可權乎?至於追繳證書、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議員,細按《約法》,大總統無此特權,不識政府毅然出此,根據何種法律?此不能不懷疑者一也。

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結果,國民黨議員被取消者三百餘人,次日又追加百餘人,遂過議員總額之半,兩院均不能開會。查議員中有已早脫該黨黨籍,改入他黨,或素稱穩健,曾通電反對贛亂者,亦一同取消,政府確為懲治內亂嫌疑耶?則應檢查證據,分別提交法院審判,不得以概括辦法,良莠不分,致令國會人數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實也!近復報紙紛傳政府將組織行政委員會,修改《國會組織法》,改組國會,此種傳說是否屬實,姑不具論,究竟政府方針,對於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對於國會是否以法律為正當之解決?此不能不懷疑者二也。

議員等對於國民黨,素深惡絕,當南方無事,政府敷衍偉人之時,於彼破壞主張,無不嚴厲攻擊。及湖口亂起,天下震動,亦曾連名通電,聲罪致討。今政府以去害群扶正氣為前提,實與議員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適法?扶之之道,是否誠心?群懷疑慮,勢難緘默,茲依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應請政府於三日內明白答覆。民國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提出者:鄧毓怡、韓增慶、張雲閣、劉景沂、王錫泉、耿兆棟、張滋大、孫洪伊、李家楨、賈容熙、王振垚、張則林、張敬之、王雙岐、常堉璋、王蔭棠、焉泮春、張嗣良、曾有翼、範殿棟、莫德惠、王玉琦、齊耀碹、楊榮春、田美峰、陳耀先、孟照漢、陳士髦、朱繼之、吳涑、姚文枬、謝翊元、徐蘭墅、陳經熔、邵長熔、陳義、孫熾昌、王汝圻、陳允中、董增儒、孫光圻、蔣鳳梧、凌文淵、汪秉忠、許植材、張壎、王多輔、何雯、戴聲教、汪彭年、吳日法、江謙、陶熔、彭昌福、寧繼恭、黃象熙、黃懋鑫、葛莊、曾有瀾、郭同、李國珍、吳宗慈、黃裳吉、陳友青、陳黼宸、蔡汝霖、張世楨、朱文劭、王烈、虞廷愷、楊樹璜、曹振懋、陳蓉光、陳承箕、連賢基、劉崇佑、黃荃、林輅存、楊士鵬、陳堃、邱國翰、王篤成、範熙壬、黃肇河、張伯烈、李堯年、鄭德元、劉萬里、覃壽公、湯化龍、陳邦燮、查李華、馮振驥、汪噦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