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可怪者,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致使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乃令內務總長速行令各該選舉總監督暨選舉監督,分別查取本屆合法之參眾兩院議員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是被政府追繳徽章證書被禁阻到院之議員,其資格為已消滅。不知議員資格之消滅,除死亡及辭職得許可者外,其他除名一端,無論為由於院外判決,為有罪之結果,或由院內之懲戒處分,依《議院法》第七十八條,皆必要經院議決定,議長宣告其候補者之得以遞補到院;依《議院法》第十三條,議員有缺額時,由院通知國務院,依《議員選舉法》以各該候補當選人遞補之。今此項被命令取消之議員,既未經院內除名之手續,法律上決難承認為議員出缺,即政府未得兩院通知傳來之候補當選人,亦決無從如額遞補。《議院法》經大總統公佈施行,政府與國會皆應遵守。國會而承認以命令取消之議員為資格消滅為非法,候補議員可以遞補國會為違法,政府不依院議決定,以命令除議員之名,並令候補者如額遞補是否為合法?此需明白答覆者三也。
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議員,而又不明其為有罪無罪,且直認為資格消滅,令候補者遞補,是雖對於議員之問題,然使此令有效,則今後無論議員犯罪與否,政府皆可隨時以命令取消,皆可隨意令候補者遞補,是國會即為不存在,而《約法》、《院法》一齊被破壞矣!今兩院因暴力禁阻議員到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已一月於茲。議案山積,不能整理,憲法草成,不能開議,中俄條約簽押,不得與聞,大政方針宣佈,不得過問,議員被取消者,畏暴力不敢到院,候補者不合法,不能加入,機關雖在,開會無日。政府如以為民國猶應有國會也,其速取消前令,彼此相見以法律,否則以為國會掣政府之肘,妨大政方針之實行,則政體如何,無關存亡,儘可任意所為。乃計不出此,既以非法使議會永無開會之日,而又畏首畏尾,不欲居破壞國會之名,究竟奚所取義?是何居心?此需明白答覆者四也。
議員被選舉而來,幸不在取消之列,欲履行職務而開會不能,欲行辭職又無以報告於國民,《約法》猶在,政體未更,且不欲政府之用意,終不與國人以共聞共見也,故提出質問。惟政府其速答覆!
提出者:張其密、藉忠寅、孫乃祥、陳瀛洲、蘇毓芳、高鴻恩、趙學臣、辛漢、解樹強、朱甲昌、王家裹、張嘈、張烈、陳洪道、李兆年、方聖徵、黃樹榮、董昆瀛、劉成禺、彭介石、鄭江灝、唐仰懷、蕭承弼、丁世嶧、李槃、賈濟川、陳銘鑑、岳雲韜、鍾允諧、宋梓、馬良弼、馬維麟、梁登瀛、廉炳華、李溶、劉雋佺、何多才、趙時欽、饒應銘、周擇、吳蓮炬、王湘、陳善、李文治、姚華、李耀忠、吳作棻、徐承錦、黃元操、張金鑑、劉光旭、周學源、陳光燾、鄂博葛臺、劉丕元、車林桑都布、唐古色、劉新桂、龔煥辰、傅諧、廈仲阿旺益喜。
附國務院答覆書十二月二十三日。:
徑啟者:接準參議院諮開。查《參議院法》
第九章質問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書,由各院轉諮政府限期答覆。根據本院議員張其密等依法提出關於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質問書一件,相應諮達貴院查照,務希於三日內答覆。
復準眾議院諮開。《議院法》第四十條,議員質問政府時,得以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質問,由各院轉諮政府,限期答覆等語。茲由本院議員鄧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關於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質問書一件,相應諮請大總統查照,即希政府答覆各等因到院。
查《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之規定,系根於《約法》第十九條暨《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而來。質而言之,議院質問權之行使,應以《約法》暨《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