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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事規則,指任議員施愚、顧鰲、黎淵、程樹德、鄧熔、王世激、夏壽田等七人為起草員。旋準諮開,擬將優待等條件增入約法,確定效力等因,亦經開會討論,並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寶熙、那彥圖、阿旺根、敦江曲達、結噶拉增、夏壽田、劉心源、賈耕、嚴天駿、王世澄、王祖同、王樹枬、梁士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人為審查員,審查報告到會,決定併案起草。草案提出後,本會議當將《中華民國約法》增修案提交大會討論,大體決定仍付審查。續由議長依照議事規則,指任議員嚴復、王揖唐、梁士詒、曾彝進、許世英、陳瀛州、龍建章、朱文劭、張國溶、王印川、李榘、舒禮鑑、汪涵、王學曾、張其鏗等十五人為審查員,迭次詳悉審查,分別修正,具書報告。接開讀會,計議定《中華民國約法》都十章,共六十八條。於中華民國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依照議事規則之規定,開三讀會,即於是日全體議決。

查《約法會議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載約法會議議決事件,諮由大總統公佈等語,茲合將本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約法》全文,諮請大總統公佈,並撮舉此次本會議全體議員對於增修《約法》之意見,掬誠為我大總統反覆言之。夫國法者,社會心理之所胚胎,而社會共同之心理,又純由一國之歷史地理風俗習慣所鑄造而成,制定國法而與一國之歷史地理風俗習慣過相違反,則華雨箕風之未協,勢將南轅北轍而無功。由是之故,所以世界國家,無論國體有何異同,而其根本法絕未有能與他國勉強一致者。君主國家無論矣,即同為共和國,而法之憲法不與葡同,美之憲法不與墨同。何者?其沿革異也。以同處一洲之國,削足適履,尚且不能,而況於遠隔萬里,其歷史地理風俗習慣迥不相侔者乎?我中華民國自《臨時約法》施行以來,障礙環生,未遑列舉,雖對人關係之說,無實據之可憑,而違反國民共同之心理,則實無可為諱。今於情見勢絀之餘,為亡羊補牢之舉,痛定思痛,豈容再誤?故本會議此次增修約法主旨所在,不外力謀國權之統一,以期鞏固國家之基礎。但求於統治組織無所變更,而於統治作用,則必求適合於國情國勢,不敢附和苟同。蓋《中華民國約法》之增修,實應表示國家制度之特性,非可剿襲成文,數典而忘其祖也!

查中國有歷史數千年,治亂興亡之跡,代各不同;然無論何種時期,其國家之能治與不能治,率視政權之能一與不能一以為衡。是以《春秋》著大一統之文,孟子垂定於一之訓,微言大義,深入人心,此與最近世紀憲法學家所揭之統治權惟一不可分之原則,實為先後同符。歷稽史乘,斷未有政權能一,而其國不治,亦未有政權不一,而其國不亂且亡者!方今共和成立,國體變更,而細察政權之轉移,實出於因而不出於創,故雖易帝國為民國,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責望於政府者獨重,而責望於議會者尚輕。使為國之元首而無權,即有權而不能完全無缺,則政權無由集中,群情因之渙散,恐為大亂所由生。此以歷史證之,而知應含有特性者也。

世界各共和國,其幅員皆不及我國之廣大,蓋地狹則治之也易,地廣則治之也難。中國橫亙東亞方二萬萬裡,而且五族各異其性,南北各異其宜,若無一強有力之政府為之提挈,全域性各自為政,不相統一,勢必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