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號視文職。封贈、襲廕,俱同文職。並典營制,暨土司政令。職方掌各省輿圖。綠營官年老三載甄別,五年軍政,敘功核過,以待賞罰黜陟,並典處分、敘恤、關禁、海禁。車駕掌牧馬政令,以裕戎備。凡置郵曰驛、曰站、曰塘、曰臺、曰所、曰鋪,馳驛者驗郵符,洩匿稽留者論如法。武庫掌兵籍、戎器,鄉會武科,編髮、戍軍諸事。有徵伐,工部給器仗,籍紀其數。制敕下各邊徵發,或使人出關,必驗勘合。其分攝者,會同館管理館所侍郎一人,本部侍郎簡派。滿、漢監督各一人,司員內補授。典京師驛傳,以待使命。又捷報處司官無定額。駐京提塘官十有六人。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各一人,陝甘、新疆一人,雲南、貴州一人,漕河一人,由督撫保送本省武進士、舉人及守備諮補。後改隸郵傳部。
初,天聰五年,設兵部。順治元年,置尚書、侍郎各官。郎中,滿洲八人,十二年增三人。雍正五年增一人。蒙古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復置一人。漢軍二人,雍正五年省。漢四人。雍正五年增一人。員外郎,滿洲八人,十二年增五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三人。蒙古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復置三人。漢軍六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五年俱省。漢四人。十一年省二人。雍正五年增一人。堂主事、司主事,俱滿洲四人;漢軍堂主事一人,漢主事五人。會同館大使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年,定滿、漢尚書各一人。八年,以諸王、貝勒兼理部事。尋罷。
十一年,增置督捕。滿左侍郎、漢右侍郎各一人。漢協理督捕、太僕寺少卿,二人。尋改。左右理事官,滿洲、漢軍各一人。後改滿、漢各一人。滿、漢郎中各一人。員外郎,滿洲七人、漢軍八人,漢一人。堂主事,滿洲三人,司主事一人,十四年增一人。漢主事六人,司獄二人。郎中以下亦有兼督捕銜者。分理八司掌捕政。三營將弁隸之。十二年,增置督捕員外郎八人。旗各一人。時八旗武職選授處分,並隸銓曹,康熙二年始來屬。三十八年,省督捕侍郎以次各官,併入刑部。雍正元年,命大學士管部,自後以為常。嘉慶四年,省滿洲郎中、員外郎各一人,為宗室員缺。光緒三十二年,更名陸軍部。
刑部尚書,左、右侍郎,俱滿、漢一人。其屬:堂主事,清檔房滿洲二人,漢本房滿洲三人,漢軍一人。司務�司務,滿、漢各一人。繕本筆帖式四十人。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十七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湖廣司置。滿洲十有五人,除奉天、湖廣兩司外,司各一人。蒙古一人,奉天司置。漢十有九人。湖廣、陝西司各二人,餘俱一人。員外郎,宗室二人,廣東、雲南司各一人。滿洲二十有三人,江蘇、湖廣、河南、山東、陝西、廣東司各二人,餘俱一人。蒙古一人,直隸司置。漢十有九人。直隸、浙江司二人,餘俱一人。主事,宗室一人,廣西司置。滿洲十有五人,除奉天、湖廣二司外,司各一人。蒙古一人,山西司置。漢十有七人。司各一人。督捕清吏司:郎中,滿、漢各一人。員外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