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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章 彩蛋·“邊釁”69

漢朝,元狩年間。 劉徹簡直要為簡英這個天才無比的第八條條款而驚歎了:“這鶯鶯國都沒有明目張膽地在條約上把這個處置權力要走,你簡英居然單純地因為覺得麻煩複雜、不想牽出更多矛盾,就直接讓了出去?” 天才,實在是天才! 皇帝和劉玉汶兩人大約怎麼也不會想到,簡英能夠直接列出這麼一個條款來——更有甚者,恐怕鶯鶯國艦隊也壓根不會想到,他們自己都沒有直接索取的權力,居然就這麼主動地跑到了他們的手中…… 雖然劉徹有理由認為,即使央洲沒有從條款上直接讓出這份權力,鶯鶯國到時候也會透過各種手段讓自己實際上擁有這份權力。 但是不管怎麼說,那都是日後還需要進行一番撕扯才能落實下來的,而不是像是現在這樣,不費吹灰之力,一點心思沒動,簡英就把這麼一個權力雙手捧著交給了鶯鶯國。 如果說那什麼國家主權,那麼按照本國的律例去處置位於國土之中的外邦之人,也應該是主權之一吧。 況且,作為皇帝,劉徹非常清楚一件事情,那就是一份權力,不管是什麼權力,不管你清不清楚這份權力背後的影響,都不能輕易交託給別人——權力這種東西,只要存在,就有意義和價值。而同時,權力給出去容易,可想要收回,就不那麼容易了。 放到央洲這裡,那就是現在有什麼能夠擁有的權力,那就先擁有上再說。如果後續有什麼問題,那就到時候解決,未必是一定要把這份權力交出去的。 從另一個角度上講,這給出去的處置鶯鶯國人的權力,實際上也是皇帝的權力的一部分——簡英這麼輕飄飄地拱手讓給了鶯鶯國,皇帝知道嗎?皇帝能夠意識到問題所在嗎? 他冷笑一聲,第八條是這種鬼樣子,也不知道同樣被拎出來重點標註的第九條是什麼情況。 【第九條,是關於鶯鶯國和中國百姓之間的問題。這也是劉玉汶曾經提到過的問題,那就是如果央洲犯罪的百姓,或者說“奸民”,在犯法之後逃到了鶯鶯國的船隻之上,想要受到鶯鶯國人的庇護,該怎麼辦?】 【簡英認為,這種情況確實有可能發生。如果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那麼就鶯鶯國人就必須把這些人交出來,轉交給央洲的官府,而不能進行任何庇護或者藏匿。】 唐朝,貞觀年間。 房玄齡揣摩了一下這個條款,又從各種角度進行了一番設想,覺得自己發現了很大的漏洞:“雖然他確實是考慮到了可能出現的犯人投靠鶯鶯國的問題,但是這種解決方式也不對,他要求鶯鶯國人把央洲犯人交出來,但是如果鶯鶯國不願意交出來呢?如果鶯鶯國人只交出來了一部分,庇護和藏匿了其他人呢?” 簡英在這個條款之中,只是提到了要求鶯鶯國“必須”把央洲逃過去的人交給官府,但是他怎麼保證這個“必須”?他怎麼讓鶯鶯國能夠執行這個“必須”?甚至,他怎麼能夠確定,有多少人逃到了鶯鶯國那裡尋求庇護? 他有犯人的明確的名單嗎?他有明確的線索表明有多少人逃到了鶯鶯國那裡嗎? 如果他有相應的名單和線索,他怎麼讓鶯鶯國人交過來,指望這一紙條約嗎? 要房玄齡說,這種問題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最好的方式就應該是保留央洲官府進入鶯鶯國在央洲駐地、或者船隻等等進行搜查的權力。 還是那句話,不管這種條約到時候到底能不能成功實現,都要先有這麼個條約才行——有了這麼一個條約,到時候才能有依據,才能進行扯皮,而不是完全因為軍事問題被鶯鶯國而壓制。 長孫無忌也道:“確實,如果這麼規定的話,那央洲就完全沒有進入鶯鶯國船隻或者央洲駐地的權力,實際上就是把所有權力也交給了鶯鶯國,讓鶯鶯國掌握了所有主動權,讓他們能夠選擇到底交不交出來這些犯人。” 如果鶯鶯國不交出來,央洲又能怎麼辦? 【第十條,則是關於很可能會出現的“他國心生歹意”的情況。簡英也把這個皮球扔給了鶯鶯國,他表示,鶯鶯國現在根據條款,得到了除去原本的關口之外的四個通商口岸。而若是日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