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也是很細緻很重要的一環
甚至在有些作品會有明確的模仿或剽竊行為,當作一種藝術性的表達
(Ex。畢卡索《草地上的午餐》、達利《蒙娜麗莎的自畫像》、…等,不勝列舉
而在杜象之後提倡的現成物藝術更是讓人對抄襲的界限產生了混淆)
但我想講的是,剽竊這件事情的界限很模糊,
看上去是這麼明確,細想起來卻又覺得抽象
但請仔細想,這是多麼可恥的一件事情
他人心血的結晶轉瞬就成了你(聲稱的)個人創意,
這種不勞而獲、這種侵佔行為應該要被譴責吧?
又,身為創作者,這是一種對自己作品負責的方式嗎?
填斥了、或夾雜了他人的東西,還自稱原創,不覺得有這麼點噁心嗎?
藝術,無論文學、繪畫、音樂、舞蹈、影視、設計…
基層意識都旨意傳達美好的共鳴,
當我們為世界從事著藝術生產時,該避免這種不美好的盜獵行為
創作者理當認清自己行為的心態與方法的正當,
用再多去美化包裝都改變不了行為不善的本質
哪怕只是一丁點的苟且都會是作品上的一片汙穢,
因為一時方便就讓一件可能美好的作品上頭帶有瑕疵,同時間也是很令人惋惜的
我相信教學相長,
也相信由他作之美的感動為出發點更能造就不凡
在這個環節上,
我們更該重視對於他人創意的尊重與對自身創意的負責
如此才能為世界帶來貨真價實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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