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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申,賜給事中王紀等四十一人鈔各二十錠。

賜致仕武臣鈔錠,其多寡各以從軍之久近為差。

夜,太陰入太微垣。

辛酉,選歷事官習成等往十二布政司整飭庶務,訪求賢才,勸勵學校,仍責其成於有司。

甲子,上以天久不雨,恐刑獄有冤濫者,命刑部官及監察御史清理天下獄訟。時法司奏獄囚,有&ldo;夫犯死罪,其妻妄訴,援例當黥為奴&rdo;。上曰:&ldo;夫犯罪而妻訴之,彼但知愛其夫而來訴耳。今以其妄而並黥之,是刑罰太過,此皆足以傷天地之和也。自今宜悉依律斷決,勿深文也。&rdo;

丙寅,命禮部翰林院議軍官侄男替襲叔伯職事及弟襲兄職、養子女壻承襲養父妻父封贈禮制。議:&ldo;侄男襲替伯叔父職事者,與為人後同,止合封贈伯叔父母,本生父母不在封贈之例;弟襲兄職者,若兄原襲父祖職事,再又立功升授者,亡後親弟襲其職事,如當封贈,原其本,止合封贈父祖如是;兄自立功得官,不因父祖承襲,亦止合推恩父祖,追贈兄嫂,古無此典;若軍官沒於王事者褒贈二等,死於鋒鏑者褒贈三等;養父從軍為官,養子承襲職事,隨養父姓者封贈,所養父母出姓者,止於腳色內開寫養父、歷官、功績,不須封贈;若本官以後自立功績,升授職事,許封贈本官親父母;若養父從軍充總、小旗、先鋒,養子代役以後,自授官職,隨養父姓者封贈,養父母出姓者,封贈親父母;妻父從軍為官,女壻承襲,職事當封贈妻父母,若因妻父從軍或充總小旗,女壻代役,以後自授官職者,當封贈本身父母。&rdo;議上,從之。

丁卯,皇第三十三孫允火熙生,皇太子第五子也。

戊辰,國子監生烏容等以病乞歸,詔賜鈔遣還。容等皆四川建昌土官子弟也。

己巳,以獄囚死罪者輸役造金吾衛軍舍。上謂副都御史袁泰曰:&ldo;重囚繫獄,罪固當死,然不忍悉寘於法,且天氣炎熱,久系者豈能皆生全?姑宥之,俾營造軍舍,以贖其罪。&rdo;於是罪重者皆得免死。

定儒學訓導位於雜職之上。時寧波府象山縣僧會司奏:&ldo;儒學訓導每於公會,欲班前列及坐於上,其儒學、稅課局、河泊所、僧道衙門一體雜職,訓導何得獨居於前?&rdo;禮部侍郎張智奏:&ldo;訓導為國育材,教化之本,學校興則風俗美,師道立則善人多。國朝稽古崇文,訓導之設,豈同雜職?&rdo;上曰:&ldo;然。訓導宜班雜職之首。&rdo;

辛未,歷事官羅彥彰奏:&ldo;四川廣安府諸處糧額太重,數年轉運煩困,布政司、府、縣多不量民力以定道里,致遠近不均,老弱不得其安。&rdo;上覽奏,命戶部遣人督責郡縣,且議舒民之急以聞。

甲戌,命禮部印《通鑑》、《史記》、《元史》以賜諸王。

丙子,以殿廷儀禮司正葉瓛為兵部右侍郎。

詔以襄陽、德安、安陸三府及隨州隸河南,沔陽、漢陽、黃州、荊州四府、蘄、歸、峽三州仍隸湖廣。時禮部參酌河南、湖廣所屬州郡道里遠近,給事中荊德言襄陽等府至湖廣為遠,河南為近,故命分隸之。未幾,復以襄陽等四府州順流下武昌為便,復隸湖廣。

戊寅,賜新除府、州、縣官潘叔仍等襲衣、冠帶。

命禮部頒書籍於北方學校。上諭之曰:&ldo;農夫舍耒耜則無以為耕,匠氏舍斤斧則無以為業,士子舍經籍則無以為學。朕常念北方學校缺少書籍,士子有志於學者往往病無書讀,向嘗頒與五經四書,其他子史諸書未曾賜予,宜於國子監印頒,有未備者遣人往福建購與之。&rdo;

夜,太陰犯畢宿。

己卯,降翰林侍講學士葛鈞為國子助教。